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判裁案例 >> 案例正文

上诉人张某某、葛某某与被上诉人秦某某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二审民事判决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张某某,男,生于1958年4月16日。

委托代理人王某某,女,X年X月X日出生。一般代理。

上诉人(原审第三人)葛某某,女,生于1958年12月3日。

委托代理人程国敏,河南亚昌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代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秦某某,男,生于1972年8月8日。

委托代理人郭玉会,河南一得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代理。

上诉人张某某、葛某某因与被上诉人秦某某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洛阳市西工区人民法院(2009)西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张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王某某、上诉人葛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程国敏、被上诉人秦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经审理查明:2006年5月19日,原告秦某某与被告张某某签订房屋买卖协议一份,被告张某某将西工区X路X号院X号楼X门X室住房一套(建筑面积57.13m2)卖给原告秦某某,价值x元。因该房屋系房改房,双方在协议中约定,公交公司拥有20%既房屋产权,职工本人x'j5%房屋产权。今后如果房屋更改100%产权,一切费用由秦某某支付,其中包括变更房屋产权、过户、更改房主姓名。张某某有责任提供证明文件,有义务配合秦某某变更房屋产权。买卖协议签订的当日,原告秦某某付给被告张某某购房款x元。2007年3月30日,原告秦某某补交房款4907元,该房屋产权变更为100%产权归个人所有。嗣后,原告要求被告协助办理房屋产权过户手续,被告予以拒绝,导致本案纠纷。另查明:原、被告达成房屋买卖协议后,被告张某某即将该房产的界定卡、房产证、购房交款收据交予原告秦某某。秦某某对该房装修后居住至今。被告张某某与第三人葛某某系夫妻关系。经河南检苑司法鉴定中心对秦某某持有的房屋买卖协议进行笔迹鉴定,认定该协议上张某某的签名是其本人所写。

原审认为:原、被告之间签订的房屋买卖协议是当事人双方真实意思的表示,且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依法确认有效。

买卖协议已实际履行两年之久,第三人述称对该房屋的处理系张某某擅自所为,本人不知情的理由不充分,本院不予采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原告秦某某与被告张某某于2006年5月19日签订的房屋买卖协议合法有效。二、位于西工区X路X号院X号楼X门X室(建筑面积57.133,房屋所有权登记为张某某)住房一套,归原告秦某某所有。本案受理费100元,鉴定费1500元,由被告张某某承担(案件受理费原告已垫付,待执行时一并清结)。

上诉人张某某上诉称:上诉人张某某与被上诉人秦某某签订的房屋买卖协议不是上诉人张某某的真实意思,应为无效。司法鉴定的结果只对被上诉人秦某某提交的那一份“买卖协议”中的张某某签名进行鉴定。结论不客观,不真实,不全面,不反映本案的真实事实。退一万步,该被上诉人所持的那份“买卖协议”即使名字系上诉人所签,但上诉人从未告知本案第三人葛某某,第三人并不知情,当然第三人也更没有“书面同意”转让的事实存在,更为重要的是,它直接侵害了第三人的合法权利,因此该“协议”因违法,因侵害第三人合法权益而无效,而不能成立。判决的“已实际履行两年为由”认定“协议”有效,不能成立。判决书的认定和判决均缺乏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明显不公,请上级人民法院明察并予纠正改判。

上诉人葛某某上诉称:上诉人张某某与被上诉人秦某某签订的房屋买卖协议因侵犯上诉人葛某某的合法权利无效。该“买卖协议”所涉及房屋为葛某某与张某某夫妻共同共有财产,共有权需法律保护,不受任何人侵犯,即便是张某某真的签定了此“协议”也属其单方擅自非法处分夫妻共有财产,违反了我国法律的相关规定而无效。本案中,上诉人葛某某从未被告知此房屋转让给被上诉人秦某某,张某某与被上诉人秦某某恶意串通,损害上诉人葛某某之利益,被上诉人秦某某原来是租住上诉人房屋的,从2004年9月到2008年8月房租已预付,一审判决所谓的“实际履行两年”是不成立的,并且其以此推定上诉人葛某某知情更是缺乏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要求上级人民法院明察公断,予改判,真正维护上诉人的合法权益。

被上诉人秦某某答辩称:上诉人张某某与被上诉人秦某某签订的房屋买卖协议,签名是张某某所签,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且协议已实际履行,合法有效。按照法律规定,部分共有人处分共有权物房屋,被上诉人是善意取得,葛某某的损失应由张某某承担。原审判决正确应予以维持。

根据当事人上诉、答辩情况,并征询当事人意见,本院归纳本案二审争议焦点如下:上诉人张某某与被上诉人秦某某签订的房屋买卖协议是否为有效协议该协议所涉及房屋是否归被上诉人秦某某所有

本院对原审判决查明的事实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上诉人张某某与被上诉人秦某某签订的房屋买卖协议,签名是张某某所签,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且协议已实际履行,合法有效。上诉人葛某某上诉称被上诉人秦某某原来是租住该房屋的,从2004年9月到2008年8月房租已预付,证据不足,上诉人葛某某与张某某系夫妻关系,2006年5月19日上诉人张某某与被上诉人秦某某签订的房屋买卖协议,并已实际居住,2007年3月30日,秦某某补交房款4907元,该房屋产权变更为100%产权归个人所有。上诉人葛某某称不知情,证据不足。原判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适用法律正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受理费200元,由上诉人张某某、葛某某承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姬秋萍

审判员李晓静

代审判员王某

二O一O年元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李军霞



==========================================================================================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3376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