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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熊某交通肇事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慈利县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湖南省慈利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熊某,男,X年X月X日出生于(略),现住(略)。2011年7月5日因交通肇事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19日因涉嫌犯交通肇事罪被逮捕。现押慈利县看守所。

慈利县人民检察院以湘慈检刑诉〔2011〕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熊某涉嫌犯交通肇事罪,于2011年9月2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年9月29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1年10月1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慈利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翦相发、代理检察员陈明元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熊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1年6月21日18时20分,被告人熊某驾驶湘x号大型普通客车,由张家界市开往长沙市,当车行至长张高速公路关口垭隧道时,因超速行驶,湘x号大型普通客车在隧道内撞到隧道左侧台阶,致使车辆前轮爆胎向左侧冲出隧道,又与停在超车道上的湘x号轿车相撞,致使湘x号大型普通客车向左侧翻,造成乘车人王X、贾XX死亡,陈X重伤,徐X、邓XX、沈XX、谭X等人轻伤的重大交通事故。经湖南省公安厅交警高队高支队常张大队交通事故认定,被告人熊某负此次事故的主要责任。

另查明:被告人熊某向公安机关报案,主动交代自己罪行,是自首。且案发后能积极施救受伤人员,对受伤人员的经济损失给予了部分赔偿。

上述事实,被告人熊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肖XX、游XX、陈X、徐X、谭X、沈XX、邓XX、夏XX、陈XX、向X、黄X、朱X、张XX、周XX、李X、周X、李X等人的证言的证言,道路事故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常德市常价司法鉴定所道路事故车辆行驶速度司法鉴定检验意见书、车辆痕迹司法鉴定意见书、车辆技术状况司法鉴定意见书,慈利县公安局死因结论书、法医学鉴定书,湖南省公安厅交警总队高支队常张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湖南省公安厅交警总队高支队常张大队询问笔录、(略)常住人口基本信息证明等证据证实,事实清楚,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熊某违反道路交通运输管理法规,致二人死亡、一人重伤的重大交通事故,且负本次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且属其它特别严重情节。慈利县人民检察院指控其犯交通肇事罪,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本院已查明被告人熊某的量刑情节有:1、被告人熊某犯罪后有投案自首情节,依法从轻处罚;2、案发后能积极施救受伤人员,可酌情从轻处罚;3、被告人熊某造成此次交通肇事后,对死、伤人员给予了部分赔偿,可酌情从轻处罚。为维护交通安全,惩罚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苦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熊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

(有期徒刑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被告人熊某的刑期自2011年7月5日起至2014年7月4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南省张家界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叶良权

审判员刘楚明

人民陪审员李清

二0一一年十月十三日

书记员柴澧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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