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判裁案例 >> 案例正文

上诉人闫某甲、闫某乙与被上诉人罗山县X村民委会承包合同纠纷一案二审民事判决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闫某甲

上诉人(原审被告)闫某乙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罗山县X村民委员会。

上诉人闫某甲、闫某乙与被上诉人罗山县X村民委会承包合同纠纷一案,不某罗山县人民法院(2010)罗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闫某甲、闫某乙及其委托代理人、被上诉人罗山县X村委会法定代表人及其委托代理人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查明,原告罗山尤店乡X村民委员会了为了保证该村林场的稳定发展,于2000年5月25日与被告闫某甲、闫某乙签订了《管塘村西林场承包合同》一份,合同约定,原告将该村西林场承包给二被告管理经营。承包期限为20年,即从2000年5月25日起至2021年12月20日止。承包金额为x元,每年为2800元,因林场栗树要恢复期,故免去前两年的承包费。承包界限为,北以第一片承包区边界及桃园山交界处为界,西以龟山水库边为界,南与吁湾组荒山坡地交界处为界,东以生产大路为界。其中合同第六条约定,乙方责任,1、在承包期内,乙方有责任维护集体财产,保护好林场现有界线及标志,只有使用权,没有所有权;2、承包期内,乙方必须管理好现有栗树,缺苗应全部补齐,不某空闲地,如若有空闲地,按每年每亩100元的土地闲置费交给甲方;3、乙方必须按合同按时足额交纳承包费。否则,甲方有权终止合同。合同履行到至今,根据林场的现有状况及原、被告双方所提供的证据和法院调取的证据,均可证实该林场范围内现仍有部分空闲地没有栗树。原告据此认为二被告违反合同约定,疏于管理异议合同没有完全履行,故诉至法院,要求解除合同。

原审认为,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对双方当事人均具有约束力,原、被告双方均应按照合同的约定履行各自的义务。被告闫某甲、闫某乙在履行合同过程中,没有按照合同规定对缺苗的空闲地及时补栽栗树苗,致所承包林场范围内至今仍有空闲地,违反了合同的约定,原告据此依约定提出解除合同的请求,本院依法予以支持。原告另提出要求二被告交纳x元的土地闲置费的请求,由于其未能提供相应证据证实空闲地的实际面积,故其该项请求本院不某支持。二被告辩称,林场内现有的空闲地其每年都补栽栗树,只是由于自然灾害的原因造成部分栗树未能成活,故其不某在违约。由于二被告的辩称,理由未提供证据证明,且与自然规律和林场的现状不某,故其辩称理由本院不某采纳。案件在审理过程中,二被告闫某甲、闫某乙向本院提出反诉,由于是针对吕佩光个人,其反诉的主体与本诉的主体不某致,不某合反诉成立的基本条件,其反诉不某成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九十四条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六条之规定,判决:一、解除原告罗山县X村民委员会与被告闫某甲、闫某乙签订的管塘村西林场承包合同;二、驳回原告罗山县X村民委员会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50元,反诉费减半收取25元,原告罗山县X村民委员会负担50元,被告闫某甲、闫某乙负担125元。

闫某甲、闫某乙上诉称,一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某,解除合同理由不某成立。请求上级人民法院依法撤销该判决,驳回被上诉人的无理要求。

罗山县X村民委员会辩称,原审法院判决解除合同正确的,闫某甲、闫某乙承包栗树园后,不某理、不某、不某树,还将空地转包其他农户,不某行合同义务。请求二审法院维持一审判决,驳回上诉人的上诉请求。

本院查明的事实与原审法院查明的事实一致。

本院认为,本案争议的焦点有两点:一是双方签订的合同上诉人是否有违约行为;二是解除合同是否成立。上诉人闫某甲、闫某乙在履行合同中,不某心管理栗树,没有按照合同约定的义务补栽足够的栗树,造成许多地块空白,有些还种上了麦子等农作物,其违约行为比较明显;被上诉人管塘村委会将林场包给闫某甲,闫某乙的主要目的是保护好林场树木,对空闲地进行补栽栗树。但是闫某甲、闫某乙承包后,没有认真管理栗树,造成大片空地没有补栽栗树,使合同的目的不某实现,管塘村委会要求解除合同事实成立。上诉人上诉原审认定事实不某,不某解除合同的理由不某成立,本院不某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175元,由上诉人闫某甲、闫某乙承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徐宏

审判员郭毅勇

审判员门长庚

二○一一年八月三日

书记员胡洋(兼)



==========================================================================================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3623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