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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第二市政公路工程有限公司、河南省光明建设劳务有限公司、天津第二市政公路工程有限公司林长高速公路第二合同项目部管辖权异议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天津第二市X路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某,董事长。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河南省光明建设劳务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常某,董事长。

原审被告天津第二市X路工程有限公司林长高速公路第二合同项目部。

负责人孙某,经理。

上诉人天津第二市X路工程有限公司不服河南省林州市人民法院(2011)林民初字第X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认为本案属于普通的施工合同纠纷,应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因上诉人住所地在天津市X区,故请求撤销原审裁定,将本案移送天津市X区人民法院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履行劳务分包合同而产生的纠纷。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河南省光明建设劳务有限公司与天津第二市X路工程有限公司林长高速公路第二合同项目部所签劳务分包合同的履行地在河南省林州市,加之,双方在合同中亦明确约定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时,由工程所在地林州市人民法院管辖。故林州市人民法院对该案具有管辖权。上诉人认为应当移送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综上,原审裁定查明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四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刘晖

审判员秦成义

审判员李洪训

二○一一年七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秦帅

安法网X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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