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被告)于某某。
委托代理人王勋,江苏金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郑某某。
委托代理人王勋,江苏金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有限责任公司江苏省徐州市丰县支行。
负责人贺某某,该支行行长。
委托代理人李某,江苏中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崔某某。
原审被告李某某。
上诉人于某某、郑某某因与被上诉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有限责任公司江苏省徐州市丰县支行,原审被告崔某某、李某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丰县人民法院(2009)丰民二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0年1月5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在审理中,上诉人于某某、郑某某于2010年1月2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于某某、郑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于某某、郑某某撤回上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560元,减半后的280元,由上诉人于某某、郑某某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孙燕
审判员李某爱
代理审判员王利明
二0一0年一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李某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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