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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本力科技有限公司诉德信无线通讯科技(北京)有限公司著作权许可使用合同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原告北京本力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X乡将府家园109(D3—3)号(住宅)楼X室。

法定代表人周某,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冯畅,北京市合川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刘小友,北京市合川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德信无线通讯科技(北京)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X路甲X号电子城工厂产业园D区DX楼。

法定代表人蔡某乙,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王涛,北京市鼎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贾某某,女,汉族,X年X月X日出生,该公司法务主管,住(略)。

案由:著作权许可使用合同纠纷

2007年6月25日,北京本力科技有限公司(简称本力公司)和德信无线通讯科技(北京)有限公司(简称德信公司)签定了《x软件用户许可协议》(简称许可协议),该协议约定有如下内容:德信公司接受本力公司提供的软件,由德信公司按约定付款;软件为x软件,软件总价款为x元;德信公司应当在合同生效后3日内,一次性支付约定费用,如超期未付,每迟延一天,德信公司按未付金额的1.5%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本力公司在收到德信公司软件款起7个工作日内向SAP公司下发货请求,由SAP公司将软件直接交付给德信公司,SAP公司的交付视为本力公司向德信公司的交付;本力公司向德信公司交付的许可软件x,以SAP公司提供的x标准产品为准。许可协议签订后,德信公司至今未支付合同约定的款项。为此本力公司起诉至法院,请求德信公司支付合同款x元、支付违约金x元。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德信无线通讯科技(北京)有限公司自二零零九年八月十四日起的六个月内支付北京本力科技有限公司三十五万元,该笔款分三次付清(于二零零九年十月十七日前支付十万元,于二零零九年十二月十七日前支付十万元,于二零一零年二月十七日前支付余款十五万元;

二、本案涉及纠纷,双方就此协商解决,别无争议。

本案诉讼费x元,由北京本力科技有限公司负担50元(已交纳)。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长普翔

人民陪审员王斌

人民陪审员郝建丰

二OO九年八月十四日

书记员薄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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