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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某甲与姚某丙、姚某丁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新晃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原告吴某甲,女。

委托代理人吴某乙,男。

委托代理人杨某某,男。

被告姚某丙,曾用名姚X,男。

被告姚某丁,男。

本院在审理原告吴某甲与被告姚某丙、姚某丁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吴某甲于2011年9月2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姚某丙、姚某丁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吴某甲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吴某甲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270元,减半收取1135元,由原告吴某甲负担。

审判长吴某甲培

审判员张华

人民陪审员杨某彬

二0一一年九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张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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