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崇义县过埠镇过埠村水石村民小组与陈某某等山林流转让利协议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江西省赣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崇义县X镇X村水石村X组。

代表人刘某某,该小组组长。

委托代理人邝某甲,系崇义县X镇X村水石村X村民。

委托代理人杨丰联,崇义县扬眉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陈某某,男,汉族。

委托代理人江国信,江西红土地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崇义县X镇X村民委员会。

法定代表人邝某乙,该村民委员会主任。

上诉人崇义县X镇X村水石村X组(下称水石小组)因与被上诉人陈某某、原审被告崇义县X镇X村民委员会(下称过埠村委会)山林流转让利协议纠纷一案,不服崇义县人民法院(2009)崇民二初字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法院查明:2002年7月嬖赂3指汗劬募襞肼挥姹汗宀嵛┗┣樾剿挤ㄔ唤姹桓谖∮匦砦勇囎W(坳)的山场租赁给原告,租赁期限自2002年7月至林木完成主伐时止。合同签订后崇义县公证处对合同进行了公证。2004年崇义县人民政府下发崇发(2004)X号关于深化林业产权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文件,该文件规定凡是在2004年9月1日以前流转的山林,租赁方都必须向林权单位补交让利款。2009年6月12日原告陈某某与被告过埠村委会、被告水石小组签订《流转山场让利协议书》(下称《让利协议》),协议约定:由原告支付让利款共计x元。被告水石村X组长刘某某及该小组代表邝某甲、刘某祥等在协议书上签字、盖章。协议签订之后被告水石村X组除个别农户外,大部分农户签字确认该协议,原告亦按照协议的约定向被告支付了让利款。之后,该小组村民认为协议的签订没有经过村X组会议讨论,是走家串户取得的签名,该协议无效,并签名书写了一份声明,声明该协议无效。此外,在协议签订之前,被告水石小组多次就签订让利补偿协议问题开会讨论,在200迥〈樾嶙榛镆纱某兜亍诠碛勇囎W我组山场让利问题处理意见》中除个别村民反对外,其他村民均同意。

原告陈某某认为,原、被告于2009年6月就补交政策让利款事宜进行了充分协商,并就有关补交政策让利款的相关标准向水石村X组进行了释明,由村X组逐户签名认可。被告在补交标准得到村民同意后,于2009年6月12日与原告签订了《让利协议》。协议签订后,原告按约定给付了被告让利款共计x元。原告支付让利款后,被告水石村X组的个别村民以让利款一事没有经过村X组会议讨论为由,认为该协议无效。根据《合同法》第52条的规定,原告与被告签订的《让利协议》不存在法定无效的情形,应属于有效协议。为此,原告起诉到法院,请求依法确认原、被告于2009年6月12日签订的《让利协议》合法有效。

原审法院认为:原、被告根据崇义县崇发(2004)X号关于深化林业产权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文件签订《让利协议》,该协议签订之后,经过了水石小组大部分村民的签字认可,协议签订之前,该组村民已经就签订让利补偿款事宜多次进行讨论,200媚「樾谧衷厶嗦叵使馕碧龀鸶灞翊幻馔庖螅看植宸翊馔耙亍诠碛勇囎W我组山场让利问题处理意见”,因此原告陈某某与被告签订的《让利协议》,是双方真实的意思表示。协议不存在法定无效情形,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根据法律规定,被告水石小组以声明的方式否认协议效力于法无据,不予支持。据此,原审法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原告陈某某与被告崇义县X镇X村民委员会、过埠镇X村水石村X组于2009年6月12日签订的《让利协议》合法有效。案件受理费2501元,减半收取为1250.50元,由被告崇义县X镇X村民委员会、崇义县X镇X村水石村X组承担。

上诉人水石小组提起上诉,请求撤销原审判决,诉讼费用由被上诉人承担。其上诉理由如下:稀呱怂娜淼勇囎W林木没有拍卖。2、被上诉人与过埠村委会签订租赁合同,上诉人根据不知道。从2002年被上诉人与过埠村委会签订租赁协议以后,直到被上诉人雇人上山砍伐林木,合同的双方都未给上诉人联系,未曾在上诉人组上开过一个会。如果不是这次被上诉人起诉上诉人的话,上诉人根本看不到他们之间签订的合同,过埠村委会也从未告知上诉人。3、原审法院只审理了让利协议的效力,未审理租赁合同是否成立或有效。4、从过埠村委会林木拍卖会的所有记录可以看出,被上诉人既不是投标人,也不是中标人,被上诉人凭什么与过埠村委会签订合同。被上诉人在一审把上诉人列为被告进行诉讼,其无诉讼主体资格。

二审审理中,上诉人补充了以下几个上诉理由:1、上诉人水石小组关于山场让利问题的处理意见是采取欺诈手段,蒙骗上诉人村民签字的。上面的内容是村民签字后再写上去的。2、上诉人全体村民未见《让利协议》及其内容,在该协议书上签字的村民并不是上诉人三份之二以上村民同意推举的代表。他们几个人并不能代表上诉人全体村民。3、崇义县委、县政府[2004]X号文件精神,是2004年林木让利补偿款标准,是按全县木材平均销价400元/方计算让利,补偿给林权单位。在当时就应补偿让利款。然而,被上诉人拖至2009年才来协商返还让利补偿款问题,并且还是按2004年的标准进行返还让利的。4、原审判决未核实林地面积,《让利协议》约定的山林面积与《租赁合同》约定的面积不符,林木面积应补让利款实际是310.30亩林地,而不是241.60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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