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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张某与被告刘某离婚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双峰县人民法院

原告张某,女,汉族,双峰县人,农民,住(略)。

委托代理人彭某,男,X年X月X日生,汉族,双峰县X镇城中居委会第二十组。

被告刘某,男,汉族,双峰县人,农民,住(略)。

委托代理人陈某,男,X年X月X日生,汉族,双峰县人,居民,住(略)。

原告张某与被告刘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1年3月18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助理审判员胡端梅适用简易程序,于2011年4月1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代理书记员彭某志担任记录。原告张某及其委托代理人彭某、被告刘某及其委托代理人陈某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张某诉称:原、被告于2000年农历11月20日经人介绍相识确立恋爱,原告在恋爱期间曾两次提出与被告分手,后因亲戚朋友做工作才继续与被告保持恋爱关系。原、被告于2001年农历12月在杏子铺镇人民政府登记结婚,同年农历12月11日按农村习俗举行了婚礼,X年X月X日生育男孩刘某。婚后,原、被告因性格不合,经常为生活琐事发生争吵,被告没有家庭责任感,不仅在生活上不关心、不体贴原告,还不尽照顾抚养小孩的义务。被告刘某还染上了打牌赌博的恶习,不仅把自己赚的钱拿去赌博,还把原告打工赚的钱用去赌博,甚至到信用社借钱赌博,原告多次对被告进行规劝,被告不仅不听劝告,还动手殴打原告,对原告多次实施家庭暴力。2010年5月4日,被告因怀疑原告把钱给别的男人用了,就与其父亲拦住为原告经营的小店送货的司机的车辆闹事,致使原告为了避嫌而外出打工。至此,原、被告夫妻感情已破裂,原告遂起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决原、被告离婚,并依法判决小孩的抚养和共同财产的分割。

被告刘某辩称:原、被告于1999年11月经人介绍相识,自由恋爱两年多后才于2001年12月登记结婚,婚姻基础好。婚后,原、被告夫妻感情好,结婚九年来双方一直相敬相爱,被告为提高全家的生活水平,尽自己所能在外打工赚钱,并把所得收入全交给原告,被告不仅在经济上尽自己所能满足原告而且在日常生活中关心、体贴原告。原、被告在生活琐事上因意见不同有过口头上的争吵是实,但被告根本没有殴打过原告,更未实施家庭暴力。被告为消磨时光偶尔打几次牌是实,但非原告所称的赌博成性。原告虽与别的异性走得近,关系密切,但只要原告改正错误,被告完全可以原谅原告,共同把家庭建设好。所以,被告认为原、被告的夫妻感情没有破裂,被告不同意离婚,并请求法院调解和好。

经审理查明:原告张某与被告刘某经人介绍相识确立恋爱关系一、二年后,2001年农历12月11日按农村习俗举行了婚礼,2002年1月18日在双峰县X镇人民政府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2002年农历10月9日生育男孩刘某,小孩出生六个月后,原告外出打工,小孩由被告父母抚养。婚初,原、被告虽因性格不合,为家庭琐事发生过争吵,但夫妻感情尚可,直到2009年,被告拿了原告几百元钱打牌,原、被告之间发生争吵,因此产生矛盾,原告认为被告没有家庭责任感,对自己也不关心体贴,遂要求与被告离婚,后经村支两委多次做工作调解和好。2010年5月4日,因被告怀疑原告与为原告经营的小店送货的司机关系密切,被告与其父亲拦住了该司机的车辆闹事,至原、被告夫妻矛盾激化,原告遂关闭小店外出打工,201年3月,原告起诉至本院要求与被告离婚。在庭审中,被告承诺在以后的婚姻生活中努力工作,加倍关爱原告,和原告加强沟通和交流,并能原谅和包容原告的过错,请法院调解和好。

上述事实,有双方当事人陈某,证人证言等证据证实,可以认定。

本案争执的主要焦点是:原、被告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是否达到离婚的条件。

本院认为,原、被告系自由恋爱结婚,有一定的感情基础,生育了小孩,建立起了夫妻感情,双方应该予以珍惜。虽然原、被告因性格不合,为家庭琐事发生过争吵,夫妻感情有所淡薄,但彼此之间并无大的矛盾,现被告坚决不同意离婚,极力要求与原告和好,并承诺能加倍关心体贴原告。原告应以家庭和小孩为重,放弃离婚的念头,给夫妻一个改善关系和建设完整家庭的机会。只要原、被告彼此相互包容,相互信任,加强沟通和交流,改正各自的缺点和不足,其夫妻关系是完全可以和好的。原告所述被告打牌赌博和实施家庭暴力的事实,因被告否认,原告又未提供证据证明,本院不予认可。因此,对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张某要求与被告刘某离婚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200元,由原告张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娄底市中级人民法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娄底市中级人民法院。

代理审判员胡端梅

二○一一年五月十二日

代理书记员彭某志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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