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钱乐[要求宣告乐月娥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纠纷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申请人钱a,女,汉族。

被申请人乐a,女,汉族。

申请人钱a要求宣告被申请人乐a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纠纷一案,本院于2009年11月30日立案受理,诉讼中,本院应钱a申请委托司法鉴定科学技术研究所司法鉴定中心对被申请人乐a的民事行为能力进行了鉴定,并依法由审判员林霞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钱a诉称: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系母女关系。被申请人乐a患有老年痴呆,生活完全不能自理,日常生活全靠家人照料。现申请人为维护被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向法院提出要求确认被申请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

本院经审理查明,申请人所诉属实,本院予以确认。另经鉴定被申请人乐a患有器质性精神障碍,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以上事实,由申请人提供的户籍资料、司鉴中心【2010】精鉴字第A号鉴定书及申请人的陈述等证据所证实。

本院认为,参照司法鉴定科学技术研究所司法鉴定中心意见书的鉴定结论,被申请人乐a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现申请人要求宣告被申请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申请人乐a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

本案鉴定费3,000元,由申请人钱a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员林霞

书记员刘文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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