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马a,女,汉族。
原告沈a,男,汉族。
法定代理人马a,女,系沈a之母。
被告沈b,男,汉族。
被告沈c,男,汉族。
被告周a,女,汉族。
本院于2010年2月4日立案受理原告马a、沈a与被告沈b、沈c、周a析产纠纷一案后,委托上海市闵行区联合人民调解委员会人民调解工作室对本案进行调解。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上海市闵行区联合人民调解委员会人民调解工作室主持调解,原、被告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坐落于上海市闵行区X路X弄A室以及上海市闵行区X路X弄B室房屋之产权归原告马a、沈a所有;
二、坐落于上海市闵行区X路X弄C室房屋之产权归被告沈b、沈c、周a所有;
三、原告马a、沈a自愿于2010年3月31日前配合被告沈b、沈c、周a前往上海市闵行区房地产交易中心办理上海市闵行区X路X弄C室房屋的过户、变更手续,由此产生的税收及其他一切费用由被告沈b、沈c、周a承担;
四、被告沈b、沈c、周a自愿于2010年3月31日前配合原告马a、沈a前往上海市闵行区房地产交易中心办理上海市闵行区X路X弄A室以及上海市闵行区X路X弄B室房屋的过户、变更手续,由此产生的税收及其他一切费用由原告马a、沈a承担;
五、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13,640元,由原告马a、沈a承担6,820元,由被告沈b、沈c、周a承担6,820元;
六、双方别无其他争执。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字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员林霞
书记员刘文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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