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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淮阳县X镇人民政与太康县第三建筑公司、刘某丁安装合同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申请再审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河南省淮阳县X镇人民政府。住所地:河南省淮阳县X镇。

法定代表人:张某乙,该镇镇长。

委托代理人:张某乙俊,淮阳县X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太康县第三建筑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太康县城关。

负责人:王某,该公司副经理。

委托代理人:轩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张某丙,男,X年X月X日出生。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刘某丁,男,X年X月X日出生。

申请再审人河南省淮阳县X镇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四通镇政府)因与被申请人太康县第三建筑公司(以下简称太康三建)、刘某丁安装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2009)周民终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四通镇政府申请再审称:1.二审没有依法通知四通镇政府到庭参加诉讼,判决书也未表述对四通镇政府是否按缺席出庭或其他情形处理,属审判程序违法。2.既然二审法院查明的事实与一审一致,并认定事实清楚,程序合法,就应当维持,但生效判决却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撤销一审判决,属于适用法律不当。综上,请求对本案进行再审。

太康三建提交意见认为,四通镇政府拖欠工程款的事实清楚,原审法院审判程序合法,应驳回四通镇政府的再审申请。

刘某丁提交意见认为,生效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请求驳回四通镇政府的再审申请。

本院认为,1.关于程序是否违法的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二条的规定,经过阅卷和调查,询问当事人,在事实核对清楚后,合议庭认为不需要开庭审理的,也可以径行判决、裁定。对未经开庭审理的二审案件,生效判决在文书中不需表述各方当事人的出庭情况。四通镇政府关于二审程序违法的再审理由,无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2.关于适用法律的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88条第(3)项规定,原审裁判认定事实清楚,但适用法律错误的案件,可以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二条的规定迳行判决、裁定。二审法院在认定一审判决查明事实清楚、程序合法的同时,认为民事责任划分不当,适用法律错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予以改判,符合法律规定。

综上,四通镇政府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九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河南省淮阳县X镇人民政府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蒋瑞芳

代理审判员邓焰

代理审判员金铃

二0一一年八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周慧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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