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判裁案例 >> 案例正文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有限责任公司湖南省张某界市慈利县支行与喻某、全某、张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慈利县人民法院

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有限责任公司湖南省张某界市慈利县支行。

负责人陈某,该行行长。

被执行人喻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略),农民。

被执行人全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略),农民。

被执行人张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略),农民。

本院在执行申请人与被执行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依法向三被执行人发出了执行通知书,三被执行人在限定期限内未履行其应履行的法律义务,本院对被执行人全某、张某采取了拘留措施。其履行了部分法律义务,并与申请人达成了分期履行法律义务的执行和解,另一被执行人喻某在广州打工,至今未归。另查明三被执行人均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也未提供可供执行的有效财产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十一项、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0)慈民二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喻某、全某、张某有财产后,经申请人申请再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行员朱六林

执行员李德贵

执行员杨辉

二0一一年三月四日

代理书记员李兴元



==========================================================================================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7304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