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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某盗窃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李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1998年6月8日因犯强奸罪被新郑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6年。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09年12月14日被新郑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检察院以新郑检公刑诉(2009)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某某犯盗窃罪,于2009年12月1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李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09年12月14日凌晨3时许,被告人李某某驾驶手扶拖拉机到本村中铁四局石武客专三分部搅拌站东墙外,将放到此处价值979元的一根螺旋钢管盗走。

上述事实,被告人李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并有证人xxx、xxx、xxx的证言、被盗单位证明一份、价格鉴定结论书等证据证实,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被盗物品已发还。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窃取的手段,窃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鉴于被告人李某某在法庭审理过程中认罪态度较好,可酌情从轻处罚。被盗物品已发还被害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李某某犯盗窃罪,判处罚金1000元。(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五份.

审判员赵瑞莲

二OO九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王现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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