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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比里杂等十人盗窃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土比里杂,女,24岁。

被告人拉马科杂,女,25岁。

被告人吉莫约布(曾用名:吉莫活红),男,29岁。

被告人孙子阿路(曾用名:孙子阿努),男,27岁。

被告人里格拉比,男,27岁。

被告人吉莫洛散,男,22岁。

被告人某色史哈,男,24岁。

被告人尔古比夫,男,20岁。

被告人吉莫使古,男,24岁。

被告人吉海尔格,男,19岁。

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检察院以许魏检刑诉(2010)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土比里杂、拉马科杂犯贩卖毒品罪、被告人吉莫约布、孙子阿路、里格拉比、吉莫洛散、某色史哈、尔古比夫、吉莫使古、吉海尔格犯盗窃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魏都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郑建业出庭支持公诉,十被告人均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检察院指控:

(一)贩卖毒品罪

2009年9月份,被告人土比里杂和被告人拉马科杂共同出资购买毒品海洛因20克,专门向吉莫约布、孙子阿路、里格拉比、吉莫洛散、某色史哈、尔古比夫、吉莫使古、吉海尔格、吉怕工任(另案处理)、土比拉正(另案处理)、吉莫石布(另案处理)等人多次贩卖。

(二)盗窃罪

2009年9--10月间,被告人吉莫约布、孙子阿路、里格拉比、吉莫洛散、某色史哈、尔古比夫、吉莫使古、吉海尔格分别结伙进行盗窃,其中被告人吉莫约布盗窃价值2.6万元、被告人孙子阿路盗窃价值5124元、被告人里格拉比盗窃价值3715元、被告人吉莫洛散盗窃价值3251元、被告人某色史哈盗窃价值3440元、被告人尔古比夫盗窃价值2783元、被告人吉莫使古盗窃价值2641元、被告人吉海尔格盗窃价值1840元。

上述事实公诉机关提供了相关证据予以证实。认为被告人土比里杂、拉马科杂的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被告人吉莫约布、孙子阿路、里格拉比、吉莫洛散、某色史哈、尔古比夫、吉莫使古、吉海尔格的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十被告人均系主犯。请求对十被告人依法判处。

被告人土比里杂、拉马科杂均辩称,我们贩卖的毒品只有5克。

被告人吉莫约布、孙子阿路、里格拉比、吉莫洛散、某色史哈、尔古比夫、吉莫使古均辩称,我们盗窃的价值没有那么多。

被告人吉海尔格对指控事实无异议。

经审理查明:

一、贩卖毒品罪

2009年9月份,被告人土比里杂和被告人拉马科杂预谋后共同出资从四川省成都市购买毒品海洛因20克,并于2009年9月21日来到河南省,先后在洛阳市和禹州市X镇X村旅社X房间内专门向吉莫约布、孙子阿路、里格拉比、吉莫洛散、某色史哈、尔古比夫、吉莫使古、吉海尔格、吉怕工任(另案处理)、吉莫石布(另案处理)、土比拉正(另案处理)等人多次贩卖,供被告人吉莫约布等人吸食或注射,共卖出毒品海洛因16.6克,获毒资x余元,被查获时当场缴获毒品海洛因3.4克,毒资3万元。

二、盗窃罪

1、2009年9月17日凌晨,被告人吉莫约布伙同吉莫石布(另案处理)在安阳市谊上人家小区X号楼X单元二楼东户攀爬入室盗窃被害人孙××现金650元。

2、2009年9月28日凌晨3时许,被告人吉莫约布在禹州市消防支队南邻物资公司家属院X单元二楼西户攀爬入室盗窃走被害人朱××现金3110元和波导牌手机一部,经物价部门鉴定,被盗波导牌手机价值572元。破案后,追回被盗波导牌手机一部和现金3110元并退还被害人。

3、2009年9月30日凌晨3时许,被告人吉海尔格、某色史哈在禹州市电信大楼后第二门栋二楼西户攀爬入室盗窃走被害人郭××现金820元、仿雷达牌手表一块、金鹏牌手机一部、BOSS牌上衣一件,经物价部门鉴定,仿雷达牌手表、金鹏手机和BOSS上衣共价值1020元。破案后,追回现金1840元并退还被害人。

4、2009年10月1日凌晨3时许,被告人吉莫约布、吉莫洛散在禹州市老服装厂家属院南楼东单元X楼东户攀爬入室盗窃走被害人海××现金300元、诺基亚x型手机一部、夏新N6型手机一部,经物价部门鉴定,诺基亚x型手机和夏新牌N6型手机共价值1199元。破案后追回被盗夏新牌N6型手机和现金300元并退还被害人。

5、2009年10月1日凌晨,被告人吉莫使古伙同孙子日博(另案处理)在禹州市西经济开发区X组南单元X楼X室攀爬入室盗窃走被害人郭××奥克斯牌221型手机一部和锋达通牌x型手机一部,经物价部门鉴定,奥克斯牌221型手机和锋达通牌x型手机共价值1110元。破案后追回被盗奥克斯牌手机和现金570元并退还被害人。

6、2009年10月1日晚上,被告人吉莫使古伙同孙子日博(另案处理)在禹州市西建材市场天天物流公司一楼店内,攀爬入室盗窃走被害人崔××大显牌手机一部和被害人汪德西摩托罗拉手机一部,经物价部门鉴定,被盗大显牌手机和摩托罗拉牌手机共价值711元。破案后追回被盗大显牌手机并退还被害人崔志晓,追回现金312元退还被害人汪德西。

7、2009年10月3日凌晨3时许,被告人吉莫约布、里格拉比在长葛市X镇水利站家属院北楼西户,攀爬入室盗窃走被害人张××现金1620元。破案后,追回被盗现金1620元并退还被害人。

8、2009年10月3日4时许,被告人吉莫约布、里格拉比在长葛市X镇水利站家属院中楼北户,攀爬入室盗窃走被害人陈××现金1750元和天时达牌手机一部,经物价部门鉴定,被盗天时达牌手机价值345元。破案后追回被盗天时达牌手机和现金1750元并退还被害人。

9、2009年10月4日3时许,被告人孙子阿路伙同孙子日博(另案处理)在禹州市X路新开发的小区三楼东户,攀爬入室盗窃走被害人楚××现金300余元,清华紫光DVD机一台,三星牌E908型手机一部,经物价部门鉴定,被盗清华紫光DVD机和三星牌E908型手机共价值785元。破案后追回被盗清华紫光牌DVD机和人民币445元并退还被害人。

10、2009年10月5日凌晨,被告人尔古比夫和土比拉正(另案处理)在禹州市东商贸北二环,攀爬入室盗窃走被害人薛××现金1400元、海尔牌手机一部和联想牌手机一部后。经物价部门鉴定,被盗海尔牌手机和联想牌手机共价值1383元。破案后追回被盗的联想牌手机和人民币2207元并退还被害人。

11、2009年10月10日凌晨4时许,被告人孙子阿路伙同孙子日博(另案处理)在长葛市X路农机校家属院X栋西单元三楼东户,攀爬入室盗窃走被害人武××现金200元和多普达牌手机一部,经物价部门鉴定,被盗多普达牌手机价值526元。破案后追回被盗多普达牌手机和人民币200元并退还被害人。

12、2009年10月10日3时许,被告人吉莫约布、吉莫使古在长葛市X路西段建筑公司家属院二号楼中单元二楼西户,攀爬入室盗窃走被害人鲁××现金820元。破案后,追回人民币820元并退还被害人。

13、2009年10月10日3时许,被告人吉莫约布、吉莫使古在长葛市X路西段建筑公司家属院东X号楼X单元二楼南户被害人左××住处,准备盗窃时被他人发现后逃走。

14、2009年10月12日3时许,被告人孙子阿路伙同孙子日博(另案处理)在许昌市X路X村X组X号楼西单元X楼西户,攀爬入室盗窃走被害人冯××现金250元和诺基亚3110型手机一部,经物价部门鉴定,被盗诺基亚3110型手机价值283元。破案后,追回人民币533元并退还被害人。

15、2009年10月12日3时许,被告人孙子阿路伙同孙子日博(另案处理)在许昌市X路X村X组X号楼东单元X楼西户,攀爬入室盗窃走被害人陈××家被盗现金1300元。破案后,追回人民币1300元并退还被害人。

16、2009年10月12日3时许,被告人孙子阿路伙同孙子日博(另案处理)在许昌市X路X村X组X号楼西单元X楼西户,攀爬入室盗窃走被害人赵××家现金627元。破案后,追回人民币627元并退还被害人。

17、2009年10月12日3时许,被告人孙子阿路伙同孙子日博(另案处理)在许昌市X路X村X组X号楼西单元X楼西户攀爬入室盗窃走被害人芦××现金418元,诺基亚手机一部,经物价部门鉴定,被盗诺基亚3110型手机共价值306元。破案后,追回人民币724元并退还被害人。

18、2009年10月12日3时许,被告人吉莫约布、吉莫洛散在许昌市X路西段许昌市第二橡胶厂家属院临街楼X单元X楼西户,攀爬入室盗窃走被害人朱××现金190元。破案后,追回人民币190元并退还被害人。

19、2009年10月12日3时许,被告人吉莫约布、吉莫洛散在许昌市X路西段许昌市第二橡胶厂家属院临街楼X单元X楼东户,攀爬入室盗窃走被害人陈××现金300元。破案后,追回人民币300元并退还被害人。

20、2009年10月12日3时许,被告人吉莫约布、吉莫洛散在许昌市X路西段许昌市第二橡胶厂家属院临街楼X单元X楼东户,攀爬入室盗窃走张××70元现金。破案后,追回人民币70元并退还被害人。

21、2009年10月12日3时许,被告人吉莫约布、吉莫洛散在许昌市X村信用社西郊中心社家属院X号楼X楼西户,攀爬入室盗窃走王××现金1460元。破案后,追回人民币1460元并退还被害人。

22、2009年10月12日4时40分,被告人某色史哈伙同土比拉正(另案处理)在许昌市X路工商分局家属院X号楼X单元X楼西户,攀爬入室盗窃走被害人丁××现金1600元。破案后,追回人民币1600元并退还被害人。

23、2009年10月13日3时许,被告人孙子阿路伙同孙子日博(另案处理)在许昌市X路园艺场家属院X号楼X单元X楼东户,攀爬入室盗窃走被害人贾××现金480元和诺基亚手机一部,经物价部门鉴定,被盗诺基亚1600型手机共价值100元。破案后追回诺基亚手机和人民币480元并退还被害人。

24、2009年10月13日3时许,被告人孙子阿路伙同孙子日博(另案处理)在许昌市X路园艺场家属院X号楼X单元X楼东户攀爬入室盗窃走被害人黄××现金75元。破案后,追回人民币75元并退还被害人。

上述事实,十被告人在公安阶段均有供述,并有被害人孙××、朱××、海××等人的陈述,证人孙××等人的证言,扣押、发还物品清单,物证照片,刑事技术鉴定书,价格评估鉴定结论书,被告人的户籍证明,抓获经过证明材料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土比里杂、拉马科杂明知是毒品而予以贩卖,其行为均已构成贩卖毒品罪。被告人吉莫约布、孙子阿路、里格拉比、吉莫洛散、某色史哈、尔古比夫、吉莫使古、吉海尔格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其中吉莫约布盗窃价值2.6万元,数额巨大;被告人孙子阿路盗窃价值5124元、被告人里格拉比盗窃价值3715元、被告人吉莫洛散盗窃价值3251元、被告人某色史哈盗窃价值3440元、被告人尔古比夫盗窃价值2783元、被告人吉莫使古盗窃价值2641元、被告人吉海尔格盗窃价值1840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均已构成盗窃罪。魏都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土比里杂、拉马科杂犯贩卖毒品罪;被告人吉莫约布、孙子阿路、里格拉比、吉莫洛散、某色史哈、尔古比夫、吉莫使古、吉海尔格犯盗窃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土比里杂、拉马科杂在贩毒共同犯罪中均系主犯。被告人吉莫约布、孙子阿路、里格拉比、吉莫洛散、某色史哈、尔古比夫、吉莫使古、吉海尔格在其分别参与的盗窃犯罪中均系主犯。被告人土比里杂、拉马科杂关于毒品数量的辩解与事实不符,且无证据支持,不予采纳。被告人吉莫约布、孙子阿路、里格拉比、吉莫洛散、某色史哈、尔古比夫、吉莫使古关于盗窃数额的辩解,因其系共同犯罪,均应共同承担犯罪结果,故其辩解理由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三款、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四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1、被告人土比里杂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09年10月15日起至2017年4月14日止)。

2、被告人拉马科杂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09年10月15日起至2017年4月14日止)。

3、被告人吉莫约布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09年10月15日起至2014年10月14日止)。

4、被告人孙子阿路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09年10月15日起至2011年10月14日止)。

5、被告人里格拉比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09年10月15日起至2011年4月14日止)。

6、被告人吉莫洛散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09年10月15日起至2011年4月14日止)。

7、被告人某色史哈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09年10月15日起至2011年4月14日止)。

8、被告人尔古比夫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09年10月15日起至2010年4月14日止)。

9、被告人吉莫使古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09年10月15日起至2010年4月14日止)。

10、被告人吉海尔格犯盗窃罪,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09年10月15日起至2010年3月14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吴正勤

人民陪审员:卢倩

人民陪审员:韩华

二○一○年二月三日

书记员:赵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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