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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株洲南车时代电气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怀化建南机器厂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株洲市石峰区人民法院

调解协议

原告株洲南车时代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株洲市X区X路。

法定代表人丁某,该公司执行董事兼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肖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该公司印刷制电路事业部市场营销部副部长,住(略)。身份证号码:(略)。

委托代理人徐某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该公司法律顾问,该公司证券法律部法律主管,住(略)。身份证号码:(略)。

被告怀化建南机器厂有限公司,住所地怀化市X路。

法定代表人罗某。

原告株洲南车时代电气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怀化建南机器厂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双方经友好协商,自愿达成如下调解协议,请求人民法院予以确认:

一、被告自愿于签订协议时给付原告货款本金及逾期利息共计x元。

二、原告自愿放弃其他诉讼请求,不得再就本案向被告主张权利。

三、本诉案件受理费5550元,减半收取2775元,诉讼保全费4795元,由原告承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上述调解协议,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字或捺印后即有法律效力,本案当庭付清,本院不再制作调解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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