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判裁案例 >> 案例正文

孙某盗窃判决书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孙某,男,23岁,

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检察院以许魏检刑诉(2009)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孙某犯盗窃罪,于2009年12月1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孙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检察院指控,

1、2008年9月下旬的一天1时许,被告人孙某伙同刘国军、王金雷、王朋五(均另案处理)预谋后到许昌市X路合力焊材有限公司,盗窃电机8台,价值2600元,销赃后四人分肥。

2、2008年9月下旬的一天1时许,被告人孙某伙同刘国军、王金雷、王朋五预谋后到许昌市X路合力焊材有限公司,盗窃电机9台、铜芯电缆线20米、铝合金伸缩梯1个、废铜10公斤,价值4271元,销赃后四人分肥。

3、2008年9月份一天1时许,被告人孙某伙同刘国军、王金雷、王朋五等预谋后到许昌市西外环昌源阀门制造有限公司,盗窃废铁500公斤,价值1650元,销赃后四人分肥。

上述犯罪事实,被告人孙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害单位人员作的陈述;同案人王金雷、刘国军供述、判决书,购赃人吴俊才、段军峰证言,被盗物品作价证明,抓获经过、被告人孙某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以上证据均经当庭查证属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孙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秘密窃取他人财物,价值8521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魏都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孙某犯盗窃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孙某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孙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09年9月26日起至2012年3月25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郭艳

二○一○年一月五日

书记员赵瑞



==========================================================================================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相关判例: 判决书 孙某 盗窃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3502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