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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翁某与被告钟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株洲市石峰区人民法院

湖南省株洲市X区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2011)株石法民一初字第X号

原告翁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略)重庆市合川市。

委托代理人唐某某,株洲市X区某某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被告钟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略)湖南省株洲市X区。

原告翁某与被告钟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陈善文于2011年9月3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翁某诉称:原告于2009年8月28日借给被告人民币肆万玖仟元,并约定一个月内归还。但被告未按约定还款。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原告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令被告支付借款x元及支付逾期付款利息x元(从2009年8月29日至2011年9月28日按月利息1%计算)。

被告钟某辩称:愿意与原告协商处理相关事宜。

经审理查明:被告陆续向原告借钱。2009年8月28日,被告向原告出具借条:“今借到翁某人民币肆万肆仟元钱人民币(x元),另借(5000元)伍仟元人民币,共计肆万玖仟元(x元)人民币。借款人钟某,2009年8月28日。”被告在偿还给原告3000元后,余款x元至今未还。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组织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由被告钟某返还给原告翁某借款本金x元。自2011年10月份起每月28日前偿还给原告1800元,直至还清借款本金x元止。如被告钟某未按期还款,则原告翁某有权就余款一次性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二、原告翁某自愿放弃其他诉讼请求。

本案案件受理费1332元,减半收取666元,由被告钟某负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双方当事人在调解笔录上签名或捺印后即生效。

上述协议内容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员陈善文

二○一一年九月三十日

代理书记员刘绮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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