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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李某某故意杀人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新乡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李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初中毕业,农民。因涉嫌故意杀人,于2007年6月11日被辉县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故意杀人犯罪,于2007年6月21日经辉县市人民检察院批准,2007年6月22日被辉县市公安局逮捕,现押辉县市看守所。

指定辩护人程竟博,河南恒升律师事务所律师。

新乡市人民检察院以新检刑诉[2007]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某某犯故意杀人罪一案,于二○○七年九月二十五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在诉讼过程中,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马殿田、靳凤霞、马然然向本院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本院于二○○七年十月二十九日作出(2007)新刑一初字第X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被告人李某某不服提出上诉。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二○○八年八月二十日作出(2008)豫法刑三终字第X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撤销原审判决,发回本院重新审理。本院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于二○○九三月十二日作出(2009)新刑一初字第X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宣判后,被告人李某某不服提出上诉。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二○○九年九月二十一日作出(2009)豫法刑三终字第X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撤销原审判决,发回本院重新审理。被害人马艳风的父母马殿田、靳风霞,女儿马然然不再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本院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新乡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杨玉彬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某某及其指定辩护人程竟博到庭参加诉讼。经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批准,延长审限一个月。现已审理终结。

新乡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07年6月9日17时许,被告人李某某在家中因琐事与其妻子马艳风发生争执,被告人李某某情急之下手持玉米播种器趁马艳风不备朝其头部猛砸数下,后马艳风经抢救无效死亡。经法医鉴定:马艳风系被他人用钝器打击头部致严重颅脑损伤而死亡。公诉机关向本院提供了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证人李XX、靳XX等的证言;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及现场照片;刑事科学技术鉴定书;新乡市公安局生物物证鉴定书;提取证明;户籍证明以及物证玉米播种器等证据。认为被告人李某某的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请求依法判处。

被告人李某某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其辩护人对被告人李某某构成故意杀人罪不持异议,辩称本案系因家庭内部矛盾而引起,被告人主观恶性较小,被害人有过错,请求对被告人李某某从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2007年6月9日17时许,被告人李某某在家中因琐事与其妻子马艳风发生争执,被告人李某某手持玉米播种器朝怀有身孕的马艳风头部猛砸数下,致马艳风严重颅脑损伤,经抢救无效死亡。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鉴定结论

(1)辉县市公安局辉公技检(法检)第x号刑事科学技术鉴定书载明,死者马艳风,孕50天,系被他人用钝器打击头部致严重颅脑损伤死亡。

(2)新乡市公安局(2007)新公刑技(DNA)鉴字X号生物物证鉴定书载明,点玉米器、现场地面上血迹为马艳风所留的似然比为4.20×1014。

(3)新乡市公安局新公刑技法物(2009)X号生物物证鉴定书载明,从李某某短裤上提取的血迹为马艳风所留的似然比率为8.65×1018。

2、现场勘查笔录载明,现场位于辉县X乡X村李某某家,堂屋门上的竹帘东端已脱落,竹帘上有细小的喷溅状血迹,竹帘下端有血迹,地面上有血泊。附有现场平面示意图、现场照片。

3、书证

(1)抓获证明:辉县市公安局刑警大队证明2007年6月11日上午在辉县X镇X村将李某某抓获。

(2)被告人李某某户籍证明证实李某某出生于1981年2月8日。

(3)扣押物品、文件清单及提取笔录证明公安机关扣押及提取物证的情况。

4、物证玉米播种器,开庭经被告人李某某辨认,确系其作案时所使用的凶器。

5、证人证言

(1)证人李XX证言:2007年6月10日晚上,我去陪李某某,他对我说马艳风是他杀的。

(2)证人靳XX证言,证实了2007年6月9日下午马艳风对其说李某某想给珠海的同学打电话,他要是打了,就跟他弄事以及案发后看到马艳风爬在地上,右侧有一滩血,竹帘东侧的吊绳断了和屋门的东侧扔着一把玉米铲,尖是弯的情况。

(3)证人马XX证言:2007年6月9日下午5点来钟到家后见马艳风在堂屋正门口爬着,玉米铲在她的东面扔着。

(4)证人马XX证言:证明李某某是在2006年春节后到马艳风家做上门女婿的。

(5)证人马XX证言:证实李某某曾对其说过在马艳风家不自由,老人们对他不好。并曾见过一次马艳风的父亲说李某某。

(6)证人王XX证言:证实李某某曾对其说和小风吵架了,小风就和她姐一块睡了。2007年6月8日傍晚在马殿庆家,听见李某某说在马艳风家觉得压力大。

6、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2006年冬我被招亲到马艳风家。从马艳风怀孕以后,我俩就没在一块住。2007年6月9日下午5点多,我和马艳风商量给广州的同学打个电话,她让我滚回家。我头脑一热,到农具房拿一把“点玉米铲”砸她的头,把竹帘弄掉了半个,马艳风头上冒出好多血。6月10日晚上,我对我父亲李某林说马艳风是我打死的。

以上证据均经法庭当庭举证、质证,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证明所认定的事实。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因家庭琐事与其妻马艳风发生争执,便使用玉米播种器击打怀有身孕的马艳风头部,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并致一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新乡市人民检察院指控其犯罪罪名成立。被告人李某某的辩护人辨称本案系家庭内部矛盾,被告人主观恶性较小,被害人有过错,请求对被告人李某某从轻处罚的意见经查,被告人李某某使用玉米播种器多次击打他人头部,其主观上具有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故意,客观上实施了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行为,其行为符合故意杀人罪的犯罪构成要件;本案系夫妻家庭生活纠纷,被害人不存在过错,且被告人李某某明知马艳风怀有身孕,但其采用残忍的手段将马艳风杀害,不足以对其从轻处罚。综上,辩护人的辩护意见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第四十八条、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李某某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二、被告人李某某犯罪所使用的作案工具玉米播种器一把予以没收。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判长:闫瑜

审判员:李某

审判员:成新平

二○一○年二月四日

代理书记员:吕晓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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