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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何某诉被告湖南某某化工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株洲市石峰区人民法院

原告何某,男,19XX年1月29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株洲市人,湖南某某化工有限公司工人,住(略)。

被告湖南某某化工有限公司,住所(略)。

法定代表人廖某,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罗某,湖南某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一般代理。

委托代理人胡某某,湖南某某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一般代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何某诉被告湖南某某化工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现原告何某于2011年2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何某在宣判前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何某撤回起诉。

审判长肖中和

审判员王健

审判员陈善文

二○一一年二月二十八日

代理书记员罗京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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