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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王某某受贿罪、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一案裁定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原公诉机关安阳市北关区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王某某,别名王某柱,男,X年X月X日生,汉族,初中毕业。因犯重婚罪于1994年3月16日被安阳县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五个月。因涉嫌犯贪污罪,于2009年2月21日被刑事拘留,因涉嫌犯受贿罪,于同年3月6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汤阴县看守所。

安阳市北关区人民法院审理安阳市北关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王某某犯受贿罪、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一案,于2009年9月28日作出(2009)北刑初字第X号刑事判决,以受贿罪,判处被告人王某某有期徒刑十一年;以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判处被告人王某某有期徒刑六年。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六年。原审被告人王某某不服一审判决,以“指控的犯罪事实均不属实,其不构成犯罪”为由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判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九条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安阳市北关区人民法院(2009)北刑初字第X号刑事判决;

二、发回安阳市北关区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董青松

审判员廖奇志

代理审判员郭丕亮

二○○九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王某(兼)

安法网X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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