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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詹某某与被告陈某某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闽清县人民法院

原告詹某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略)。身份证号码x。

被告陈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略)。身份证号码x。

本院于2009年12月10日立案受理原告詹某某与被告陈某某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经审理查明:2008年5月9日7时5分,被告陈某某驾驶赣x号货车由旧消防队往城关中学方向行驶,途经闽清县X镇X路X路口时,碰撞原告詹某某驾驶的由台小小学往闽清一中方向行驶的自行车,造成原告詹某某受轻微伤的道路交通事故。闽清县交巡警大队作出事故责任认定,原、被告应负本事故的同等责任。现原告要求被告赔偿2200元。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被告陈某某一次性赔偿原告詹某某在本事故中造成的医疗费、护理费、误工费、住院伙食补助费、交通费、营养费、自行车修理费等一切损失合计2200元。原告詹某某收取上述款后,原、被告双方就该次事故的赔偿问题就此了结。

本案受理费350元,减半收取175元,由被告负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的内容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员黄某

二○○九年十二月十日

书记员陈某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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