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判裁案例 >> 案例正文

浙江嘉善小芳食品实业有限公司与上海培特福印务有限公司加工合同纠纷案

时间:2005-07-19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5)沪二中民四(商)终字第319号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05)沪二中民四(商)终字第X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浙江嘉善小芳食品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嘉善县X镇康兴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袁某某,经理。

委托代理人朱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在浙江省嘉善县盐业公司工作,住(略)。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上海培特福印务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青浦区X镇工业园区。

法定代表人吴某某,经理。

委托代理人朱某瑾,上海寇树才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浙江嘉善小芳食品实业有限公司因加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2004)青民二(商)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法院经审理查明:2003年8月至同年10月,被上诉人按上诉人要求为上诉人加工“小芳专用馅料彩盒”,被上诉人加工后于2003年8月1日、2003年10月25日分二次向上诉人提供6,000只及4,165只价值人民币30,495元的“小芳专用馅料彩盒”,被上诉人并于2003年10月27日向上诉人开具了上海增值税专用发票,但上诉人收货后至今未支付加工价款,故被上诉人诉至原审法院,请求判令上诉人支付加工价款人民币30,495元。

原审法院认为:上诉人、被上诉人之间所发生的定作行为,系双方当事人在平等自愿基础上发生的意思表示真实的民事法律行为,内容不违反法律规定,应确认为合法有效。上诉人收到被上诉人交付的定作物后,理应及时支付被上诉人相应的价款。上诉人拖欠被上诉人价款,已构成违约,应承担金钱债务的实际履行责任。现双方争议的焦点在于上诉人委托被上诉人加工的数量问题及产品是否存在质量问题。对于加工物的数量问题,鉴于双方未签订书面合同,则上诉人委托被上诉人加工的数量应以上诉人的实际收货数为依据,上诉人提出仅委托被上诉人生产3,000只,缺乏依据,原审法院不予采信。对于定作物的质量问题,虽然上诉人当庭提供了样品,但鉴于上诉人、被上诉人对样品未作封样,被上诉人对此样品也不予确认,同时上诉人在收取被上诉人加工物后未提出质量异议,且也已收取了被上诉人开具的加工价款的发票。据此,原审法院对上诉人提出质量问题的意见不予采信。据此,判决如下:上诉人浙江嘉善小芳食品实业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被上诉人上海培特福印务有限公司加工价款人民币30,495元。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229.80元,由上诉人负担。

原审法院判决后,上诉人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上诉人诉称:上诉人口头委托被上诉人加工彩盒的数量系3000只,实际被上诉人交付了(略)只彩盒,被上诉人擅自多加工的数量不应由上诉人付款。另,被上诉人加工的货物存在质量问题,且上诉人在庭审中陈述其在收货时即提出了质量异议及被上诉人擅自多加工的问题,故双方约定用完后才付款。对此,被上诉人未提出异议,上诉人至今未支付货款是履行该补充约定的履约行为,而不是违约行为。故请求撤销原判,依法改判。

被上诉人辩称:被上诉人共为上诉人加工了(略)只彩盒,上诉人收取后从未对加工物的数量和质量提出异议,有上诉人签收的送货回单及被上诉人开具的增值税发票为证。故上诉人拒付加工费显属无理,请求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院审理查明:原审法院经审理查明的事实属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另查明:原审审理中,被上诉人在庭审中陈述双方未约定只提供3000只彩盒,上诉人在收货后也没有提出质量异议。

本院认为:上诉人、被上诉人双方口头约定被上诉人为上诉人加工小芳专用馅料彩盒,双方加工定作关系成立,应属合法有效。上诉人实际已收取被上诉人(略)只彩盒,理应及时支付加工款,上诉人称仅委托被上诉人加工3000只彩盒,因被上诉人多供货,且所供货物存在质量问题,故双方补充约定用完后才付款。对此,被上诉人不予认可,上诉人也无其他书面依据予以证实.故上诉人所提上诉理由,缺乏依据,本院不予支持。原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所作判决并无不当。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229.80元,由上诉人浙江嘉善小芳食品实业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张晓菁

代理审判员郭大梁

代理审判员秦燕

二○○五年七月十九日

书记员朱某



==========================================================================================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3275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