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判裁案例 >> 案例正文

融安县X村民小组诉融安县人民政府林业行政裁决纠纷二审行政判决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原审原告)融安县X村X组(以下简称兰田村X组)。

诉讼代表人钟某,组长。

委托代理人明某某,男,X年X月X日生,汉族,融安县工商局退休干部,住(略)。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融安县人民政府。

法定代表人陈某,县长。

委托代理人李某某,融安县人民政府法制办干部。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委托代理人谢某某,融安县林业局调处办副主任。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原审第三人融安县X村X组(以下简称大段村X组)。

诉讼代表人罗某甲,组长。

委托代理人罗某乙,男,X年X月X日生,汉族,农民。住(略)。

原审第三人罗某甲,男,X年X月X日生,汉族,农民。住(略)。

原审第三人罗某丙,男,X年X月X日生,汉族,农民。住(略)。

罗某甲、罗某丙的共同委托代理人明某某,男,X年X月X日生,汉族,融安县工商局退休干部,住(略)。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上诉人兰田村X组因诉融安县人民政府林业行政裁决纠纷一案,不服融安县人民法院[2010]融行初字第X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判决认定事实如下:争议地“松树坳(又称荷树槽、麻江岭)”位于融安县X村境内,其四至界限面积及案件事实与融安县人民政府融政处字[2010]X号山林权属纠纷处理决定认定的基本一致。兰田村X组因“松树坳”山林权属纠纷发生后,大段村X组于2008年4月22日向大将镇人民政府提出调处申请,经大将镇X组织双方调解,双方达不成协议,大将镇人民政府于2009年4月14日将该案依法移送融安县人民政府处理。融安县人民政府立案后,对本案进行了调查取证、现场勘查,绘制权属争议图,并组织双方进行调解,但未能达成协议。、融安县人民政府于2010年7月5日作出融政处字[2010]X号山林权属纠纷处理决定,将争议地权属确定为大段村X村X组不服,向柳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柳州市人民政府于2011年1月5日作出柳政复字[2011]X号行政复议决定,维持了融安县人民政府作出的处理决定。兰田村X组仍不服,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一审法院认为,融安县X组因“松树坳”与大段村X组之间的山林土地权属争议进行立案调处并作出处理决定,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赋予其法定职权。融安县人民政府根据本案查明某事实,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并依法定程序作出融政处字[2010]X号处理决定并无不当。因此,兰田村X组请求撤销融政处字[2010]X号处理决定的证据不足,理由不能成立,不予支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十六条第(四)项的规定,一审法院判决:驳回融安县X村X组的诉讼请求。

兰田村X组不服一审判决上诉称,一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判决结果错误。表现在:1、1982年10月15日上诉人取得的《山界林权证》中包括荷树槽(地名)400亩林地,该证没有注明某段村X组有插花地在此范围内。1985年上诉人将现争议的松树坳(荷树槽内)9亩土地承包给罗某甲、罗某丙两户经营,有《土地承包使用证》为凭。大段村X组与上诉人所争议的土地实际是松树坳(荷树槽内)9亩土地,并没有“麻江岭”的20亩土地。大段村X组故意把其持有的《山界林权证》中填写的“麻畲岭”改为“麻江岭”,那么“麻畲岭”的20亩土地去哪里了呢而上诉人持有的“松树坳”的土地面积只有9亩,因此,“松树坳”并不叫“麻江岭”,大段村X组所谓“麻江岭”20亩土地实际是“麻畲岭”的20亩土地,上诉人的“松树坳”9亩土地也不可能是大段村X组的“麻江岭”20亩土地。2、争议地原是大段村X组的祖宗山,该林地原有的茶山早已衰败,衰败后其从未种过松树、杉树等,一审法院认定其种过松树、杉树不是事实。1982年县X村X组的X号《山界林权证》及登记表中的四至界限与实际界限不符,政府认为争议双方所持有的《山界林权证》都填写有争议地,构成部分交叉重叠,实际并没有重叠。罗某甲、罗某丙的9亩土地与大段村X组的20亩土地属不同林地,只是大段村X组想侵占罗某甲、罗某丙的9亩土地而故意引起纠纷。综上,一审法院故意偏袒对方当事人,作出了错误的判决。请求二审法院依法查明某实,重新作出公正判决。

被上诉人融安县人民政府答辩称,答辩人作出的融政处字[2010]X号山林权属纠纷处理决定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表现在:1、在调处上诉人与大段村X组林地权属纠纷的过程中,答辩人严格按照法律赋予的职权,及时派员到现场进行勘查、调取证据、复核相关材料、并组织调解。上诉人称其《山界林权证》中包括有“荷树槽”400亩林地,该证中并没有注明某大段村X组的插花地在此,且1985年已经承包给本村村民罗某甲、罗某丙经营;上诉人的X号《山界林权证》中的四至界限范围内总面积是3070亩,包含有“兰洞冲”、“田冲”、“荷树槽”内的牧场、宜林荒山和林地,这些都没有注明某大段村X组的插花地在内。答辩人认为,经核对上诉人村民罗某甲、罗某丙两户的《土地承包使用证》,两人均认为其《土地承包使用证》不包含有争议地在内,只是与争议地相邻。2、上诉人称争议地实际是“松树坳”(荷树槽内),并没有“麻江岭”的20亩,“松树坳”并不叫“麻江岭”,并没有“麻江岭”的地名。经查,双方所争议的“松树坳”,即上诉人称“荷树槽”,大段村X组既称“麻江岭”,又称“松树坳”。因此地与三江县X村交界,周围群众则习惯称“麻江岭”。至于大段村X组X号《山界林权登记表》中的“麻畲岭”改为“麻江岭”,以及其登记的20亩与争议地仅9亩存在较大差距的问题,在现场勘查和调解过程中,双方当事人均认可勘查人员所作的争议地现场勾图范围,同时上诉人也认可1982年之前争议地是大段村X组的茶山。另上诉人在2008年纠纷发生前从未有在争议地内经营管理的事实存在。3、至于“麻畲岭”的具体位置,经调查,“麻畲岭”在麻畲境内,此境内有大古丹村X村X组经营的茶山,无争议。当年填写《山界林权证》的经办人也证实当时的填证有误。答辩人经请示上级人民政府同意,对重叠部分进行修正,依据该争议地的经营事实,将现争议地权属确认给大段村X组集体所有是正确的。一审法院判决驳回上诉人的诉讼请求无不当,请二审法院依法予以维持。

原审第三人大段村X组答辩称,同意融安县人民政府的意见。

原审第三人罗某甲、罗某丙陈某称,同意上诉人兰田村X组的意见。

经审查核实,一审法院认定的证据合法有效,可以作为本案定案的依据。

二审查明某事实与一审查明某事实基本一致。

本院认为,融安县人民政府根据查明某事实,能够证明某议地“松树坳”(又称荷树槽、麻江岭)的9亩林地属大段村X组集体所有,于是依法作出融政处字[2010]X号山林权属纠纷处理决定,撤销大段村X组X号《山界林权证》及兰田村X组X号《山界林权证》中涉及争议地部分的法律效力;将争议地确定给大段村X组集体所有是正确的,依法应予维持。上诉人上诉称,其持有的《山界林权证》中包括荷树槽(地名)400亩林地,该证没有注明某段村X组有插花地在此范围内;1985年上诉人将现争议的松树坳(荷树槽内)9亩土地承包给罗某甲、罗某丙两户经营,有《土地承包使用证》为凭;且该争议地名为“荷树槽”,并不叫“麻江岭”,面积也只有9亩,与大段村X组的《山界林权证》登记的“麻畲岭”20亩不相符。本院认为,争议地又称“麻江岭”,有政府对相关人员的调查予以证实。虽然上诉人的X号《山界林权证》登记“荷树槽”400亩土地中未登记有大段村X组插花地在内,但大段村X组X年X号《山界林权登记表》中登记有“麻江岭”20亩,上诉人亦认可争议地1982年之前是大段村X组的祖宗山;且从争议地四至范围的相邻关系看,周边有三面均是上诉人村民的承包地,但上诉人认可至2008年才对争议地进行管理而引起纠纷,证明某对争议地从未经营管理的事实客观存在。虽然大段村X组登记争议地面积为20亩,与实际测量的9亩相差较大,但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土地山林水利权属纠纷调解处理条例》第十五条的规定,被上诉人经组织双方当事人进行实地勘验走界后,确认争议地为9亩合法有据,并不违反上述法规的规定。上诉人的其他上诉主张亦不足以证明某议地属其所有,本院不予支持。综上,上诉人上诉理由不充分,其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原判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审判程序合法,判决得当,依法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由上诉人兰田村X组负担(已缴纳)。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龙海霖

审判员丁元梅

代理审判员黄世光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二○一一年八月十七日

书记员唐妤婧



==========================================================================================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3882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