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判裁案例 >> 案例正文

王某甲与杨某乙、王某琴婚约财产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温县人民法院

原告王某甲,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略)。

委托代理人李战保,河南新潮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白品山,河南新潮律师事务所律师助理。

被告杨某乙,女,1979年12月1鋈海搴。伦匚孪蛉耪僬臂W村X组。

被告王某丙,又名王某琴,女,1950年9月2鋈海搴。伦匚孪蛉耪僬臂W村X组,系被告杨某乙母亲。

被告王某琴的委托代理人杨某丁,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系被告王某琴丈夫。

二被告的委托代理人廉军魁,河南隆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王某甲与被告杨某乙、王某琴婚约财产纠纷一案,本院于2009年11月18日立案受理后,依法向被告送达了应诉通知书、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本院依法由审判员王某军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某甲及其委托代理人李战保、白品山,被告王某琴的委托代理人杨某丁,被告杨某乙、王某琴的委托代理人廉军魁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王某甲诉称,2009年农历前5月,原、被告经媒人介绍认识,并于2009年农历前5月6日按农村风俗举办了订婚仪式,期间,应被告的要求,原告向被告送去彩礼x元,价值2800元的戒指一枚,大骨面50箱,营养快线4件,化妆品等物。订婚当天,被告又向原告索要800元现金(给孩子们分的钱);原告在自家举行宴席时,被告家又要求原告给其亲属小孩分400元现金。订婚后,双方因故并未结婚。就彩礼问题,经媒人、村干部协商,双方未能解决。原告诉请要求被告返还彩礼款x元和钻戒一枚(价值2800元),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被告杨某乙辩称,被告杨某乙并未收到原告所述的那么多彩礼。因双方都是大龄青年,只是由原告自行象征性的付给被告5000元彩礼,给付彩礼当天,被告又给原告返还礼金1000元。原告并未给被告钻戒。订婚当天,原告所给的800元不是彩礼,而是给双方亲戚家孩子的红包,被告并未收到该800元。订婚当天,被告父母又给付原告方拜礼钱1200元,该1200元钱也是从原告给被告的5000元中支付的。被告方实际得到的彩礼只有2800元。原告的退婚行为给被告造成了很大的身心伤害,因此原告给付的彩礼不能返还。

被告王某琴辩称,被告王某琴没有向原告索要彩礼,也没有收到原告给的彩礼和戒指。原告订婚当天所给的800元是给双方亲戚家孩子的礼钱,也已全部分发到孩子手中,被告并未留存。订婚当天,被告夫妇给付原告方礼钱1200元,该1200元钱也是从原告给被告女儿的彩礼中支付的,应从彩礼中扣除。原告无故退婚,中伤被告女儿,给被告的女儿及家人造成极坏影响。综上,请驳回原告对被告王某琴的诉讼请求。

根据原、被告的诉辩意见,本院确定本案的争执焦点为:1、原告给付被告彩礼数额的认定;2、被告应否返还原告彩礼,如应返还,则被告应返还原告彩礼的数额问题。

围绕本案的争执焦点,原告为支持其诉讼请求所举证据有:隆蛉舱跆遄嵛⒒隆蛉耪僬臂W村民调委员会证明各一份,证明双方为彩礼纠纷经村委会进行调解的事实。被告无异议。2、原告申请证人张秀英、杨某英、郑永利出庭作证,证明原告给付被告订婚彩礼x元,方便面40箱,营养快线4件,钻戒一枚,拜礼钱800元。被告质证称,三证人均未亲眼见到原告将彩礼钱给被告,证言也不能说明原告给被告有一枚钻戒,另原告所给的800元是小孩的拜礼钱,被告也回礼给原告有800元,故三证人的证言均不真实。

被告未提供证据。

证据的分析与认定,对原告所提供的证据1,被告无异议,本院予以采信。对原告所提供的证据2,被告虽有异议,但本案证人张秀英、杨某英是原、被告双方的媒人,并且x元彩礼是原告母亲给张秀英的,张秀英在被告家门口将钱给原告让原告给被告的,证人郑永利又证明原告将钱付给了被告王某琴,故三证人的证言相互印证,可以证明原告给付被告王某琴订婚彩礼x元的事实。另根据该三证人的证言,可以证明被告向原告索要戒指的事实,但因原告未提供发票或收据等证据,戒指的价值本案不宜确认。虽然证人张秀英证明原告方两次给付被告家孩子礼钱800元、500元,但同时又证明被告还回给原告家孩子礼钱800元,该部分礼钱是相互给付对方亲属孩子的礼金,不能认定为彩礼性质。

依据原、被告的举证、质证和庭审陈述,本院确认本案事实如下:2009年农历5月,原、被告经媒人张秀英、杨某英介绍认识,并于农历5月6日按农村风俗举办了订婚仪式。原告给付被告家订婚彩礼x元,另有方便面40箱、营养快线4件及化妆品等物。订婚期间,双方相互给付对方亲属的孩子有礼金。另被告向原告索要戒指一枚(价值不明)。后原、被告之间发生矛盾,原告通过媒人及双方村干部与被告协商退还彩礼之事,因协商未果,原告即起诉本院,要求被告返还彩礼款x元和钻戒一枚。

本院认为,我国相关法律明确规定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禁止买卖婚姻。本案原告王某甲与被告杨某乙并未登记结婚,其婚约关系不受法律保护,被告方所收取原告的彩礼依法应予以返还;但婚约关系是基于原告王某甲与被告杨某乙之间建立,被告杨某乙负有返还原告彩礼的义务;原告要求被告王某琴承担返还彩礼责任的理由不能成立,不予采纳。根据本案情节,本院酌定被告杨某乙返还原告王某甲彩礼8000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条第一款“禁止包办、买卖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第一款(一)项“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杨某乙应返还原告王某甲彩礼款8000元,在判决生效后10日内履行。

二、驳回原告王某甲要求被告王某琴返还彩礼的诉讼请求。

三、驳回原告王某甲的其它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165元,减半收取82.5元,邮寄费80元,合计162.5元,原告王某甲负担62.5元,被告杨某乙负担100元。

如不服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王某军

二○○九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宋娟



==========================================================================================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3988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