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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某出售非法制造的假发票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滑县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滑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朱某,男,X年X月X日生。因涉嫌出售非法制造的发票罪,2010年8月15日被滑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0年8月27日被滑县公安局逮捕,2010年9月15日被滑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滑县人民检察院以滑检刑诉(2010)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朱某犯出售非法制造的假发票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朱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滑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0年6月10日,被告人朱某将其从安阳市一个徐×手中购买的8本合计394份安阳市文化教育、娱某、服务业有奖定额发票通过安阳市信快运物流公司销售给滑县一名群众,该群众在6月15日将购买的发票交与滑县公安局经侦大队,2010年6月22日经安阳地税局发票管理局鉴定该394份发票全部为假发票。

被告人朱某对犯罪事实供认不讳,且有证人姚××的证言及书证,朱某的户籍证明,安阳华信快运物流运输协议;物证:朱某销售的假发票照片,假发票;鉴定结论:发票鉴定证明等证据在卷佐证,本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朱某违反国家发票管理法规,出售伪造发票,且情节严重,核其行为已构成出售非法制造发票罪,滑县人民检察院指控罪名成立,适用法律正确,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朱某在开庭后经多次传唤拒不到庭,经网上追逃后投案自首。为打击刑事犯罪,确保公民的人身权利和财产权利不受侵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九条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二、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朱某犯出售非法制造的发票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x元。

(缓刑考验期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自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自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限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张慧彩

二0一一年八月十八日

书记员王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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