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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鹏程国际储运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与美国耀强国际贸易(集团)有限公司、上海华源格林威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货运代理合同欠款纠纷案

时间:2005-06-21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5)沪海法商初字第196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上海海事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05)沪海法商初字第X号

原告江苏鹏程国际储运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住所地上海市虹口区X路X弄X号X室。

法定代表人史某某,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金玉来、饶某,上海市凯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美国耀强国际贸易(集团)有限公司,联系地址上海市X路X号X室。

被告上海华源格林威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X路X号。

在本院审理原告江苏鹏程国际储运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与被告美国耀强国际贸易(集团)有限公司、被告上海华源格林威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货运代理合同欠款纠纷一案中,原告以其有权自行处理货物并已解决纠纷为由于2005年6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当事人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时,有权自主选择对自己最有利的方式。原告申请撤诉,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和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江苏鹏程国际储运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6,245元,因撤诉减半收取计人民币3,12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谢振衔

代理审判员储兴厚

代理审判员沈军

二00五年六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杨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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