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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李某、吴某某故意伤害犯罪一案一审判决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唐河县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唐河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李某,男,1987年5月16日出生。因涉嫌故意伤害于2009年9月2日被唐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10月2日被取保候审。

被告人吴某某,女,1991年4月26日出生。汉族,学生。因涉嫌故意伤害2009年9月2日被唐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唐河县人民检察院以唐检刑诉(2009)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某、吴某某犯故意伤害罪,于2009年12月2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审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李某、吴某某均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09年8月20日晚,被告人李某、吴某某伙同周×、李×、徐×、李×等人将城关镇的韩××打伤。经唐河县公安局法医鉴定,韩××的损伤已构成轻伤。随案移送了相关证据,建议本院依法判处。

经审理查明,2009年8月20日晚,唐河县X镇女青年王××在县四高中附近因琐事殴打了吴某某。2009年8月21日中午,被告人吴某某在城关一网吧内遇到了被告人李某,吴某某对李某诉说了自己被王××殴打的经过,被告人李某即约合无业青年周×、李×、徐×、李×(均另案处理)等人,告知了吴某某挨打的情况,并预谋寻找王弯××进行质问,伺机报复。当晚被告人李某、吴某某和周正等在唐河县X路“天天假日”歌厅附近碰到王××后,经吴某某指认,周×对王弯弯进行质问并和李某、徐某等人对其进行殴打。和王××一起的李×、韩××上前劝阻时,又遭到周×等人围攻殴打,致韩××当场倒地受伤。经法医鉴定,韩××右侧硬膜血肿,颞骨骨折均构成轻伤,右眼损伤构成轻微伤。

2009年12月5日,被告人李某、吴某某等人已赔偿韩××医疗费等共计人民币x元,韩××表示不再追究被告人李某、吴某某等人的其他责任并要求对被告人从轻处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吴某某结伙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李某、吴某某认罪态度较好,已对被害人进行了赔偿,可从轻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李某、吴某某犯故意伤害罪,各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

审判员李某

二○一○年一月十日

书记员张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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