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判裁案例 >> 案例正文

王某某与赵某某扶养费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焦作市马村区人民法院

原告王某某,女,X年X月X日出生,委托代理人张洪涛,焦作市法律援助中心律师。

被告赵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原告王某某因与被告赵某某扶养费纠纷一案,原告于2009年1月6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2009年1月8日作出受理决定。2009年1月13日将受理案件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送达原告王某某,同日将起诉书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送达被告赵某某。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某某及委托代理人张洪涛,被告赵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王某花诉称,原、被告1999年经人介绍相识,同年8月同居,2002年4月11日登记结婚。原、被告虽系再婚,但因原告对被告关怀备至,婚后感情较好。2008年5月,被告受他人挑拨与原告发生不睦,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法院于2008年9月12日作出(2008)马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驳回了被告的诉讼请求。被告从2008年5月份开始不再给原告生活费,甚至在法院驳回其诉讼请求后,将家中的锁具更换,把原告拒之门外,原告多次找人调解无果,故原告诉至法院要求被告一次性给付原告2008年5月至2009年9月的生活费现金x元。

被告赵某某辩称,原告的起诉没有事实依据。原被告虽然感情破裂,但夫妻关系还未解除,被告没有拒绝扶养原告。事实上是原告主动与被告分居,一直未在被告处居住,而不是被告将原告拒之门外。原告走后被告经多方打听才得知原告是到其女儿和儿子家居住,并帮他们看孩子做饭。被告认为自己并不是不对原告履行扶助义务,故请求驳回原告的起诉。

根据原被告的诉辩意见,本院归纳本案焦点如下原告的诉请应否得到支持。

围绕争议焦点原告举证:1、原告身份证,证明原告主体资格。2、马村区人民法院2008马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证明被告于2008年5月份曾起诉原告离婚的事实。3、张田河村委会书面证明一份(复印件),证明原告自2008年8月6日被被告赶出家门至今的事实。4、马村区人民法院2009马民初字第X号民事调解书,证明原、被告于2009年9月22日调解离婚。

被告对原告所举证据1、2、4均无异议,对证据3持有异议,被告主张原告是2009年9月12日搬出被告处,2009年9月14日实际离开被告家。是原告自己一直未归,而不是被告赶原告走的。

被告无证据出示。

对原告所举证据1、2、4,双方均予以认可,本院予以采纳。对原告所举证据3系复印件,无原件予核对,本院不予采信。

根据有效证据及原被告陈述,本院确认本案事实如下:原、被告2002年4月11日登记结婚。被告赵某某曾于2008年5月13日向本院提起诉讼要求与原告王某某离婚,本院以(2008)马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驳回了赵某某的离婚请求。2008年9月王某某搬离赵某某家到其儿女家居住生活。2009年4月21日赵某某再次向本院提起离婚诉讼,经本院主持调解,2009年9月22日赵某某和王某某自愿解除婚姻关系。

本院认为,2008年9月至2009年9月之间,原、被告之间的婚姻关系尚存在,原告王某某年龄已大,无劳动能力,亦无经济来源,而被告赵某某系九里山矿退休工人,有经济来源。在该期间被告赵某某基于婚姻关系,仍需履行其对原告王某某扶养帮助的义务,根据当地居民的生活标准,对原告王某某要求被告赵某某给付扶养费2400元(200元/月×12月)的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对原告诉请中的过高部分,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赵某某于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支付原告王某某扶养费2400元。

驳回原告王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诉讼费50元由被告赵某某承担。

如果被告赵某某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石志炜

审判员聂瑶

审判员崔广华

二○○九年十一月十三日

书记员侯业业



==========================================================================================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3687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