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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某某、李某甲、李某乙申请执行李某丙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鹿邑县人民法院

申请执行人常某某,女,30岁。

申请执行人李某甲,女,6岁。

申请执行人李某乙,男,4岁。

法定代理人常某某,系李某甲、李某乙之母。

被执行人李某丙,男,61岁。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鹿邑县人民法院(2009)鹿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并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尚未履行。现查明,被执行人在新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投保的保费x元(两笔各x元保单号分别为x、x投保单号分别为x、x)。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李某丙在新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投保的投保单号分别为x、x的保费x元,冻结期限为三个月,冻结期间不得支取或退保。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赵玉玺

审判员李某东

审判员孙永连

二零一零年二月一日

书记员翟胜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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