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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源市华祥真空电器有限公司诉陈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安阳市安阳县人民法院

原告济源市华祥真空电器有限公司。

地址:济源市X街。

法定代表人:尹某甲,经理。

委托代理人尹某乙,男,生28岁。

委托代理人杨建设,河南济源涛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陈某某,男,44岁。

原告济源市华祥真空电器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祥电器公司)与被告陈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李长顺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华祥电器公司委托代理人尹某乙、杨建设、被告陈某某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华祥电器公司诉称,2007年4月10日,原告与被告签订购销合同,合同约定由被告销售原告的防爆开关,原告先给被告提供5台x-6高压防爆开关作为展品,被告向原告支付x元定金,以后订货以现款结算。合同有效期为一年。合同签订后,被告向原告交付了x元定金,原告给被告提供了五台x-6高压防爆开关。随后一年内,被告以未销售为由一直未向原告订货。2008年4月10日后,原告提出将货提回,并退回被告x元定金,但被告提出种种苛刻条件,至今五台开关也未能拉回。现在被告又称已将五台开关全部买掉,因此,原告要求被告按合同规定给付剩余货款x元,并承担本案的诉讼费。

被告陈某某辩称,原被告签订购销合同不错,但原告先违约,又向其他用户销售产品,致使我的开关卖不出去。而且我后来也没有阻挡过原告拉回其开关。现在我已将原告的防爆开关以x元作价处理了。原告要求我给付其x元货款没有道理,我要求驳回原告对我的诉讼请求。

经审理查明,2007年4月10日,原告华祥电器公司与被告陈某某签订了一份购销合同,由被告在安阳代理销售原告公司的防爆开关。合同规定,由原告向被告提供x-6高压防爆开关,每台价格不开票x元,开票x元,超价部分另付15%税款。2007年4月10日先送5台防爆开关为门市部展品,被告交原告x元定金,以后订货全部为现款结算。厂家负责安装调试、技术培训,免费服务。所有安阳销货量和利润归本地区代理商,由牛国平(原告公司业务员)协助,代理商有权对产品无条件调换。合同有效期限为2007年4月10日至2008年4月10日。合同签订后,被告向原告交付了x元定金,原告给被告提供了5台高压防爆开关。随后一年内,被告以未销售一直未向原告订货。2008年4月10日后,原告提出将其5台防爆开关拉回,但被告未让原告拉回。上为本案事实。

上述事实有原告向本院提交的证据原告公司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一份,购销合同一份、被告给原告所写收货条一张以及双方当事人的陈某证实。上述证据经双方当事人认证质证,均可作为认定本案事实的根据。

本院认为,原被告签订了购销合同,由被告销售原告的防爆开关。后被告未售出防爆开关,即应将原告的货物退还原告。现被告称已将原告的5台防爆开关销售处理,就应按合同规定,每台防爆开关价格x元,共计x元,除去被告的定金x元外,被告再付原告货款x元。被告称将原告的5台防爆开关以x元处理卖掉,不同意给付原告x元货款,理由不能成立,对此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三十条、第一百五十九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被告陈某某付清原告济源市华祥真空电器有限公司货款x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则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550元,其他诉讼费700元,共计2250元,由被告陈某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李长顺

二O一O年一月二十日

书记员程鹏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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