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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南阳市鸭河口灌区管理局与被上诉人贾某某,原审被告方城县鸭河口灌区管理局身体权、健康权、生命权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南阳市鸭河口灌区管理局。

法定代表人孙某某,任该局局长。

委托代理人卢某某,系南阳市鸭河口灌区管理局工作人员。

委托代理人朱晓东,河南问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贾某某,男,汉族。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王某,女,汉族。

共同委托代理人王某磊,河南郝奕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方城县鸭河口灌区管理局。

法定代表人杨某,任该局局长。

委托代理人贾某江,方城县法律援助中心工作人员。

上诉人南阳市鸭河口灌区管理局与被上诉人贾某某,原审被告方城县鸭河口灌区管理局为身体权、健康权、生命权纠纷一案,二被上诉人贾某某、王某于2009年1月6日诉至方城县人民法院,方城县人民法院于同日作出受理决定,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并于2009年3月20日作出(2009)方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上诉人南阳市鸭河口灌区管理局不服原判,于2009年11月17日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的委托代理人卢某某、朱晓东,被上诉人王某及王某、贾某某的委托代理人王某磊,原审被告方城县鸭河口灌区管理局的委托代理人贾某江到庭参加了诉讼。

本案经审理评议合议庭认为,原判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适用法律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方城县人民法院(2009)方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方城县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许金坡

审判员王某跃

代理审判员尤扬

二0一0年二月十九日

书记员杨某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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