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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某甲、周某乙与郴州市湘南大酒店服务合同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湖南省郴州市北湖区人民法院

原告周某甲。

委托代理人骆某某。

原告周某乙。

委托代理人曾斌飞,系临武县城关中心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郴州市湘南大酒店,住所地郴州市X路X号。

法定代表人陈某,系该酒店经理。

委托代理人陈某锋,系湖南银光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周某甲、周某乙与被告郴州市湘南大酒店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两原告于2011年3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周某甲、周某乙自行处分其诉讼权利,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周某甲、周某乙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为1650元,由原告周某甲、周某乙承担。

审判长骆某蓉

审判员张东明

人民陪审员何朋古

二○一一年三月十八日

代理书记员钟丽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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