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判裁案例 >> 案例正文

冯某某诉曹某某、安阳市永恒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安阳市安阳县人民法院

原告冯某某,系安阳市龙安区东风书芳租赁站业主,男,X年X月X日生。

委托代理人李宝平,安阳市北关区X路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曹某某,男,54岁。

被告安阳市永恒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阳市北关区X路X号。

法定代表人杜某某,董事长。

原告冯某某诉被告曹某某、安阳市永恒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安阳永恒建筑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冯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李宝平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曹某某、安阳市永恒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冯某某诉称:2007年7月21日至2008年3月8日被告安阳永恒建筑公司处的曹某某陆续租赁了原告的1.5寸钢管x.2米、顶丝2080套、扣件x个用于两被告承建的安阳县房地产开发公司在安阳县X镇开发的国泰金商贸小区建筑施工工程。被告于2008年4月11日前陆续返还了原告1.5寸钢管x.3米、50公分顶丝1558套、扣件x个(其中少扣件丝1880条、顶丝丝帽27个、顶丝底座24个),还下欠原告1.5寸钢管7018.9米、50公分顶丝522套、扣件2132个至今没有返还。当时双方约定的租赁价格1.5寸钢管每米每天为0.012元,顶丝每套每天为0.05元,扣件每个每天为0.008元。到2009年10月20日共计租赁款x.08元。被告曹某某已支付原告3000元,余款x.08元至今未付。该工程已于2008年8月竣工。原告多次找被告要求其支付租赁款、返还租赁物,被告以各种理由推拖。要求一、判令被告支付原告2009年10月20日之前建筑物资租赁款x.08元,并从2009年10月21日始每天支付所余物资租赁款127.37元至返还完毕物资或赔偿完毕租赁物价款之日止。二、要求被告归还原告1.5寸钢管7018.9米(18元/米)、50公分顶丝522套(17元/套)、扣件2132(6元/个)、扣件丝1880条(0.5元/个)、顶丝丝帽27个(5元/个)、顶丝底座24个(5元/个)、或者折价赔偿原告租赁物资价款x.2元。

被告曹某某、安阳永恒建筑公司未答辩。

经审理查明,2007年7月21日至2008年3月8日,被告安阳永恒建筑公司的曹某某陆续租赁了原告的1.5寸钢管x.2米、50公分顶丝3680套、扣件x个,用于承建的安阳县房地产开发公司在安阳县X镇开发的国泰金商贸小区二期工程。被告于2008年4月11日前分16次陆续返还原告1.5寸钢管x.4米、50公分顶丝3158套、扣件x个,下欠原告1.5寸钢管7018.8米、50公分顶丝522套、扣件2132个、扣件丝1180条、顶丝丝帽27个、顶丝底座24个未返还。另查明,原、被告双方约定的租赁价格为1.5寸钢管每米每天为0.012元、扣件每个每日为0.008元、50公分顶丝每套每日为0.05元,至2009年10月20日共计租赁款合计为x.08元,除被告已支付原告3000元外,余款x.08元至今未付。

又查明,被告曹某某在安阳县房地产开发公司在安阳县X镇国泰金商贸工程中以安阳市永恒建筑公司的名义与安阳县房地产开发公司签订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安阳市永恒建筑公司并加盖了公章。

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供的书芳租赁站出库单23张、书芳租赁站入库单16张、曹某某租赁钢管领取(返还)及费用明细表5张、曹某某租赁扣件领取(返还)及费用明细表一份、曹某某租赁顶丝领取(返还)及费用明细表一份、曹某某缺失租赁物清单一份、曹某某欠物品清单一份、租赁物资丢失赔偿价格表一份、建筑物资租赁费价格表一份、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一份、另一案件民事起诉书及答辩状一份予以证实,以上证据经庭审查证、认证、质证可以作为认定本案的事实依据。

本院认为,被告曹某某2007年7月21日至2008年3月8日租赁原告建筑物品,并给原告签收了租赁物品清单,按双方约定的租赁物品价格、租赁费用计算至2009年10月20日,共计租金x.08元,被告曹某某除已支付3000元外,下欠原告租金x.08元未付,被告除已返还原告部分租赁物品外,未返还的租赁物品按双方约定价格每天产生的租金费用计127.37元应由被告支付给原告,被告曹某某租赁原告建筑物品事实清楚,其本应及时支付原告租金和返还租赁物品,但被告在原告多次追要下长期拖欠原告的租赁物品和租金x.08元拒不偿还,对此被告曹某某对本案形成纠纷应负全部责任。被告安阳市永恒建筑公司在安阳县房地产开发公司在安阳县X镇开发的国泰金商贸工程中以其名义与安阳县房地产开发公司签订了建设施工合同,虽合同是被告曹某某签订,但安阳市永恒建筑公司加盖了公章。故被告安阳市永恒建筑公司对此应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诉讼中原告要求被告支付2009年10月20日前的租金x.08元和未返还的租赁物品每天产生的租金127.37元至租赁物品归还之日止以及返还下欠的租赁物品(见清单)或不能返还的下欠租赁物品折价款计x.20元予以赔偿的诉讼请求,本院部分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二十二条、第二百二十六条、第二百二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曹某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冯某某2009年10月20日前租赁费x.08元。

二、被告曹某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冯某某2009年10月21日起至租赁物返还之日止,每天127.37元租金。

三、被告曹某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原告冯某某租赁物品(清单附后)。

四、被告安阳市永恒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对上述一、二、三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五、驳回原告冯某某的其它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527元,由被告曹某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期满不上诉或上诉二审裁判后判决生效,双方当事人必须自觉履行,否则,本院将依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予以执行,当事人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五条的规定,在法定期限内申请执行,逾期不申请,本院将视为放弃权利。

审判长马建国

审判员韩跃

陪审员王艳国

二○○九年十二月十八日

书记员陈雷



==========================================================================================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3309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