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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营市人民防空办公室与东营市开创科技有限责任公司行政征收案

时间:2005-09-26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5)东行执字第278号

山东省东营市中级人民法院

行政裁定书

(2005)东行执字第X号

申请人东营市人民防空办公室。

法定代表人李某某,主任。

委托代理人曹某某,东营市人民防空办公室副主任。

委托代理人陈某某,东营市人民防空办公室执法大队大队长。

被执行人东营市开创科技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丁某某,经理。

申请人申请人东营市人民防空办公室于2005年8月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人防费行政征收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

2004年10月18日,申请人东营市人民防空办公室与被执行人东营市开创科技有限责任公司签订了东营市建设工程人防费缴纳合同书,该合同上约定:被执行人于2005年4月18日前向申请人缴纳人防费(略)元,因被执行人在规定的期限内未履行义务,因此,申请人东营市人民防空办公室向我院申请强制执行。

本院在对本案进行审查过程中,被执行人东营市开创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同意自动履行,并于2005年9月26日缴纳了人防费(略)元。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东营市开创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在本院对本案审查期间,已自动履行申请人申请本院执行的人防费(略)元,实际上该案已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七条、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五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申请人编号为(2004)第X号东营市建设工程人防费缴纳合同书终结执行。

案件执行费254元,由被执行人东营市开创科技有限责任公司承担。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姜福先

审判员侯丽萍

审判员张晓丽

二00五年九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邵金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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