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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步升音乐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与滨州市百货大楼有限责任公司著作权侵权纠纷案

时间:2005-09-22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5)滨中民三初字第4号

山东省滨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05)滨中民三初字第X号

原告:上海步升音乐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黄浦区X街X号X室H座。

法定代表人:刘某甲,总经理。

委托代理方:济南辉煌九鼎知识产权代理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X路X号。

法定代表人:韩某某,总经理。

被告:滨州市百货大楼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滨州市X路X号。

法定代表人:王某某,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刘某松、刘某乙,山东开言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原告上海步升音乐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与被告滨州市百货大楼有限责任公司著作权侵权纠纷一案,于2005年7月25日向本院起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05年9月5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滨州市百货大楼有限责任公司委托代理人刘某松、刘某乙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完毕。

在本案开庭审理前,原告传真告之本院,对起诉一事不知情,并称是济南辉煌九鼎知识产权代理服务有限公司伪造了原告的公章。在开庭审理时,原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拒不出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本案原告上海步升音乐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拒不出庭参加诉讼,并称本案诉讼不是原告的真实意思表示,足以认定本案诉讼不符合民事诉讼法规定的起诉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08条、第140条第1款第3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上海步升音乐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对被告滨州市百货大楼有限责任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上海步升音乐文化传播有限公司。

如不服本裁定,当事人可以在收到裁定书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提出上诉,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李金花

审判员王某勇

代理审判员唐贵学

二00五年九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刘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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