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被告)白某,男,汉族,X年X月X日出生,住(略)。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中昊长源防腐有限公司濮阳安装分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濮阳市X路景观城X号楼X室。
负责人付某。
原审被告程某,女,汉族,X年X月X日出生,住(略)。
上诉人白某因与中昊长源防腐有限公司濮阳安装分公司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不服洛龙区人民法院(2011)洛龙关民初字第873-X号民事裁定书,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查了本案,现已审查终结。
原审认为,2010年5月30日,被告实施扣押原告车辆行为时,侵权行为发生地为关林南街中国石油天然气第一建设公司设计院门口,并有洛阳市公安局洛龙分局关林派出所出具的询问笔录,该地域属本院管辖范围,本院对该案有管辖权。因此,被告白某所提出的管辖权异议不成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裁定:驳回被告白某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
上诉人白某上诉称,1、我的住所地和经常居住地都在洛宁县X区管辖范围。2、本案所指的财产自去年5月30日因原告赖账被我们扣押后开回洛宁县城存放近一年,也不在洛龙区管辖范围。3、一审法院在驳回管辖权异议的裁定书中仅按我们扣车地点在关林,就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九条片面强调其拥有管辖权是不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便于当事人参加诉讼的原则的。4、一审法院在立案、办案中严重违法,在办案程某、要件和主体上更是令人质疑。请求将本案指令洛宁县人民法院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五条:两个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诉讼,原告可以向其中一个人民法院起诉;原告向两个以上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的,由最先立案的人民法院管辖。本案是因侵权行为引发的返还原物纠纷,原审依据侵权行为发生地确定管辖并无不当,上诉人理由不足,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二条、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曹园
审判员胡豫勇
审判员杨洪
二0一一年八月三十日
书记员索青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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