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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某某合同诈骗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永城市人民法院

(2009)永刑初字第X号

公诉机关永城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宋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

指定辩护人刘玉,河南天翔鲲鹏律师事务所律师。

永城市人民检察院以永检刑诉[2009]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宋某某犯合同诈骗罪,于2009年9月2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永城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员夏晓莉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宋某某及辩护人刘玉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永城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08年3月至7月,被告人宋某某虚构受河南豫鸿纺织有限公司法人张xx(另案处理)委托,在永城市X乡扩建纺织分厂的事实,分别与陈xx、王xx签订工程发包合同,收取陈xx工程保证金30万元,王xx工程保证金20万元。

2008年4月,被告人宋某某先与夏邑县会亭供销社签订供销社门面楼翻新改造承建工程合同,伪造供销社印章,制作假收据,虚构已交拆迁押金50万元的事实,尔后口头协议将该工程发包给杨xx,收取杨xx工程保证金38万元。

向法庭提供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被告人宋某某供述和辩解;被害人陈xx、王xx、杨xx陈述;证人吕xx、夏xx等人证言;鉴定结论、相关书证等。

永城市人民检察院认为,被告人宋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虚构事实,骗取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应当以合同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宋某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有异议,辩解收取陈xx的保证金在案发前已经归还。口头协议将夏邑县X镇供销社门面楼翻新改造工程发包给杨xx是事实,辩解没有收取杨xx工程保证金38万元。

辩护人刘玉对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宋某某犯合同诈骗罪没有异议,认为被告人已退赔被害人部分经济损失,建议法庭对被告人从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2005年3月16日,永城市X乡人民政府招商引资,与郑州鸿腾有限公司法人张xx签订了协议,鸿腾公司投资6千万元建纺纱厂。乡政府按协议解决了土地等审批手续后,鸿腾公司以种种理由没有履行合同。2005年8月19日郑州鸿腾纺织有限公司申请变更为河南豫鸿纺织有限公司。2008年3月31日,被告人宋某某持河南豫鸿纺织有限公司授权委托书付土地补偿款2万后,与马牧乡人民政府续签了上述协议。

2008年3月20日,被告人宋某某以河南省豫鸿纺织有限公司的名义将建厂工程发包给济宁恒通钢结构网架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的陈xx,骗取陈xx保证金30万元。后经陈xx多次追要返还陈xx前期合同费用现金14万元(不含30万元保证金之内),旧车一辆折抵现金2万元。

2008年5月6日,被告人宋某某又将建厂工程发包给林州市二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从中骗取王xx现金20万元。

2008年4月22日,被告人宋某某和夏邑县X镇供销社主任彭xx签订供销社门面楼翻新改造工程合同。之后,被告人宋某某伪造供销社印章,制作拆迁押金50万元的假收据一张,虚构已交拆迁押金50万元的事实,尔后口头协议将该工程发包给永城的杨xx。2008年6月19日、6月27日、8月3日分别收取杨xx保证金5万元、25万元、8万元,共计骗取杨xx38万元。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经法庭质证后证实:

1、证人永城市X乡党委书记夏xx证言证,2005年乡招商引资,张xx要在乡里搞纺纱厂,在2005年4月份就和鸿腾公司签订了合同,张xx总投资6千万元。乡里很重视,相继办理了征地等相关手续,多次催他开工,张xx以各种理由延长开工时间。2007年3月25日以后,张xx就再也没有来马牧乡。宋某某说他自己是某银行的付行长退休的,张xx没有钱,他负责接管这个项目,来投资,并且他还带个张xx的委托书。宋某某交上地租2万元后,乡里就和他续签了合同,他保证半年之内必定建起纺纱厂。签合同后宋某某再也没有来过马牧乡,给他电话联系,他说在夏邑会亭搞房地产,马牧的纺织项目他不干啦,张xx不委托他,他没有权力在问,这个事你们别在找我啦。

2、证人郑州市X镇xx村党支部书记欢xx证言证,张xx在1989年7月份就来俺村干纺织厂,纺织厂的名字多次改名,最近叫郑州鸿腾纺织有限公司,是租用的我们村的地,他早在2003年就已经不在俺村干纺织厂啦,他只交给村里5万元租赁费,还欠几十万。

3、书证(1),永城市X乡人民政府与张xx以郑州鸿腾纺织有限公司的名义所签的协议书。协议的主要内容是由马牧乡政府提供厂房用地等相关手续,鸿腾公司投资6000万元建纺织厂。

书证(2),郑州鸿腾纺织有限公司申请变更为“河南豫鸿纺织有限公司”的申请表。

书证(3),授权委托书,主要内容是兹委托我单位宋某某同志负责河南豫鸿纺织有限公司永城市X乡工程一事,授权人法人代表张xx。

书证(4),马牧乡政府收取宋某某工地补偿款2万元的收据。

4、被害人济宁钢结构网架有限公司商丘分公司副总经理陈xx陈述证,2008年初,商丘的吕xx给自己联系说,河南豫鸿纺织有限公司在永城马牧乡有个纺纱厂工地,是个三、四千万的工程,吕百杰说宋某某在商丘有家,在副食品家属院有二套房子。宋某某是豫鸿公司的老总,是他投资办的厂。吕xx问自己能不能干这个工程,自己同意后,与宋某某到永城市X乡看场地。大概有60亩的地方,宋某某说这60亩地他已经买下来啦,手续正在办理。宋某某问自己要30万元的保证金,自己分二次付给宋某某30万元保证金。工程一直都不能开工,自己一查商丘副食品的房子和永城马牧乡的工地不是宋某某的,自己就天天跟着宋某某问他要钱。自己共花费44万多,其中14万多是跑工程前的费用,30万元是保证金,后来他退了自己13.7万元,就是跑工程的费用,还有30万元保证金没退。2008年4月份,宋某某给了自己一辆中华轿车,车牌号豫x,这辆车折抵2万元。在2008年底这辆车过户到自己名下。宋某某用崔xx、司xx的社科花园两套房子抵30万元保证金,由于社科花园是他人开发的,崔、司二人的房款没有交够,抵押款协议没有执行。

5、证人吕xx证言,主要证明自己是中州办事处退居二线的工作人员。2005年到宋某某开设的公司打工。宋某某对自己说河南豫鸿纺织有限公司要在永城马牧乡开设分厂,他是分厂的总负责,豫鸿公司法人张xx对他有全权委托书,豫鸿公司已经在马牧乡买了有几十亩土地,有2千多万元的建筑工程,叫自己帮他找个施工队,经过自己在中间介绍,陈xx同意干后,宋某某先后问陈xx要30万元保证金。由于没有资金不能开工,陈xx问宋某某要钱,陈xx先期在跑项目时花费的也有一部分钱,加上本金得有45万元左右,宋某某给过陈xx大约14万,算是抵陈xx先期支付的一些零碎费用,不算在30万元的保证金里面,宋某某也同意啦。

6、书证(1),宋某某与陈xx所签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书和承诺书。

书证(2),收据二份,证明内容为宋某某收到陈xx合同保证金30万元。

7、书证(1),司xx在河南金居置业有限公司商丘项目部社科花园交款5万元的收条和购买协议书。

崔xx在河南金居置业有限公司商丘项目部社科花园交款4.2万元的收条和购买协议书。

书证(2),宋某某用司安伟、崔国清在社科花园购买的房产抵押陈红玲30万元保证金的协议书。

书证(3),宋某某将豫x中华轿车转让给陈红玲抵现金2万元的证明。

8、证人司xx、崔xx证言,二人证言主要证明在宋某某、陈xx要求下,用二人在社科花园购买的房产转让给陈红玲,用于折抵宋某某欠陈红玲的保证金30万元。因二人的房款没付清,无法按转让协议执行的情况。

9、被害人王xx陈述证,自己是搞工程建筑的,通过熟人认识了宋某某,宋某某说他是郑州建行行长退休下来的,他的侄子在永城市X乡搞了个纺织厂,已经筹备三、四年啦。是河南豫鸿纺织有限公司在永城市X乡搞的分厂,他哥叫宋x阳,在台湾很有钱,有大约3000万元的工程全部让自己来承包。宋某某还让自己看了他建分厂的马牧乡给他办的土地使用证,建委的一些手续等,都是政府部门给他颁发的,自己也去马牧乡看过,有这个厂,已经拉了围墙,自己认为是一个好项目。在2008年5月6日与宋某某签订了合同。5月7日交给宋某某保证金20万元。合同签订后,宋某某以种种理由推辞不开工,自己就通过朋友打听,知道宋某某还和商丘平台的陈xx,民权的一个人也签了工程承包合同,发现上当后,就给宋某某联系不上了,直到现在,工程也没有开工,20万元的保证金也没有退还给自己。

10、书证(1),宋某某以河南豫鸿纺织有限公司代理人的名义,王xx以林州市二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代理人的名义签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主要内容是豫鸿公司将位于永城市X乡的纺织厂厂房、办公楼等3千万的工程发包给林州市二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承建。

书证(2),2008年5月7日,宋某某收取王xx20万元保证金的收据。

11、被害人杨xx陈述证,2007年通过中间人介绍认识了河南省联城房地产开发公司的会计宋某某。2008年5月份,宋某某给我说在夏邑会亭镇有个供销社房屋改造工程,签过了合同,说工程让给我干。宋某某让我看了他交给夏邑会亭镇供销社折迁押金50万元的一个收据。说资金有点紧张,让我拿点钱,算是工程保证金,自己没多想就先后付给宋某某38万元,最后一次付给宋某某钱之后,就再也没有见过宋某某,都是电话联系。宋某某总是说,正在跑资金,很快就开工了。后来了解到宋某某在商丘骗了好些人,自己就知道受骗了。

12、证人夏邑县X镇供销社主任彭xx证言证,2008年3月份,通过朋友介绍认识了宋某某,宋某某说以河南万信置业有限公司的名义,承接我们供销社的改造工程,宋某某说他能引来资金,一个是有个在台湾的大哥,能给他1千多万元,另外还可以在周口贷点款。经过协商自己和宋某某在2008年4月22日签订协议书。宋某某承诺先交50万元保证金,然后就开工,合同签订后他一直没有交保证金,在六、七月份,他才交了有15万元,之后就再也没有交钱,也没有开工,后来他向自己要钱,自己陆续给了他有9万多元,现在我们的帐还没有算。

13、书证(1),被告人宋某某与会亭供销社所签的门面及住宅翻新改造协议书。

书证(2),彭xx收到宋某某15万元合同押金的收条。

书证(3),被告人宋某某伪造的夏邑县X镇供销社X万元拆迁押金收据,由陈xx向公安机关提供。

14、商丘市公安局刑事技术鉴定书,经鉴定50万元拆迁押金收据上面的印章与彭xx提供的河南省夏邑县会亭供销合作社印章印文不是同一板印章盖印形成。

15、书证借条三份,证明2008年6月19日被告人宋某某以借夏xx款的名义,从杨xx处借款5万元;2008年6月27日从杨xx处借款25万元;2008年8月3日,从杨xx处借款18万元.

16、被告人宋某某在公安机关的供述,主要内容为,自己是在2007年8月份认识的张xx,张xx说他是豫鸿纺纱厂法人,在郑州有厂房,他准备在永城市X乡建分厂,认识张志林的时候,也认识了张志林的会计是个女的,姓刘,自己没有见过张志林在郑州的纺纱厂,光听小刘说过,张xx的厂在石佛镇,规模很小,也已经停产啦。张xx说叫自己负责他的马牧乡分厂工程,给我个委托书。2008年元月份,我找马牧乡政府看张xx给我的委托书,意思是以后这个工程就是我来干啦。马牧乡领导很生气,我给马牧乡说张xx没有实力干了,我可以引来资金,承接这个工程,这样交了2万元地租和马牧乡续签了协议。就开始找工程队了。第一个是民权的魏xx签的工程合同,收了他20万元的合同押金,后来20万元退给他啦。第二个是通过吕百杰认识的商丘的陈xx,先后二次收陈xx合同保证金30万元。后来陈xx一直要钱,自己就拿出9万元,吕xx拿出5万元,共计14万元还给了陈xx,当时是和陈xx说好的,这14万元是给陈xx的先期付的费用,实际还欠陈xx保证金30万元。2008年5月6日,我和王xx又签了承包马牧工程的协议,5月7日收了王xx20万元现金。这20万元到现在还没有退给王xx。夏邑的工程是我挂靠河南万信置业有限公司的名义接的工程,这是我个人的工程,万信公司对我有个委托书,我利用这个委托书私刻了两枚章,一枚是河南万信置业有限公司商丘项目部章和河南万信置业有限公司商丘项目部合同专用章。在2008年4月22日我和彭xx签的合同,合同约定我交保证金50万元,为了和合同配套,我就私刻了河南省夏邑县会亭供销合作社的假章,做了这50万元的假收据。目的是为了引资和叫包工队接我的工程。夏邑这个工程我准备叫杨xx干,我在2008年6月19日、6月27日、8月3日分别收杨xx5万元、25万元、8万元,总共38万元,这38万元算是他接我夏邑工程的保证金,现在钱都花完了。

本院认为,上述证据经过法庭质证能够充分证明被告人宋某某在明知没有投资能力的情况下,仍与马牧乡人民政府签订投资建厂协议。以虚构的建筑工程多方发包,骗取对方当事人的财物,私刻印章,冒用他人名义签订合同,伪造押金票据,蒙骗对方当事人的保证金。被告人宋某某主观方面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客观方面以虚构事实为手段,多方发包,拆东补西,骗取数额特别巨大的财物非法占为己有,其行为既侵犯了他人的财产所有权,又扰乱了市场秩序,构成合同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宋某某除以车折款退赔陈xx2万元外,其他余款计86万元均被其非法占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第五十六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宋某某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10万元,剥夺政治权利二年;

(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09年1月21日起至2021年1月20日止。)

二、对被告人宋某某违法所得86万元予以追缴。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朱建永

审判员张新爱

审判员盛文习

二ΟΟ九年十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刘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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