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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与湖南省xx市第x完全中学侵害未成年人某受教育权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湖南省郴州市北湖区人民法院

原告李XX

法定代理人某XX

被告湖南省李XX市第九完全中学。地址:李XX市X路。

法定代表人某

委托代理人某

委托代理人某XX

原告李XX与被告湖南省李XX市第九完全中学侵害未成年人某受教育权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李XX于2007年4月2日,以被告湖南省李XX市第九完全中学违反了《中华人某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第12条规定,侵犯其就近入学权为由,向本院提起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立即办理接收原告李XX入学手续,并赔偿原告的损失费3000元;2、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本院认为,学校通过法律、法规的授权获得了以行政主体的身份行使行政管理权的资格,这些权力主要包括招生权、教育管理权、纪律处分权、学籍管理权、行政奖励权、颁发学业证书权等。当学校对学生行使这些教育行政管理职权的时候,学校与学生之间不存在平等的民事关系,而是特殊的行政管理关系。本案原、被告之间因就近入学的管理行为而发生的纠纷,属于行政纠纷,适用我国的行政法律来调节,而不属民法调整的范畴,原告可向被告提起行政诉讼。依照《中华人某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李XX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某人某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李XX市中级人某法院。

审判长唐伟

审判员周琦

审判员罗红荣

二○○七年七月三十日

书记员赵婷(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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