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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某过失致人死亡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贵港市覃塘区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贵港市X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董某。因涉嫌犯过失致人死亡罪,于2010年11月26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3日被逮捕。现羁押于贵港市看守所。

辩护人黄××,系被告人董某的亲戚。

贵港市X区人民检察院以覃检刑诉[2011]X号起诉书某控被告人董某犯过失致人死亡罪,于2011年1月1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被告人董某及其辩护人黄××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贵港市X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0年9月7日12时许,被告人董某驾驶一辆车牌号码为桂08-x的多功能拖拉机从覃塘区X村中,途经黄练镇大董某学西北角围墙外水泥路转弯处时,由于不注意查看路况,不慎将在路边步行上学的小学生董×碰撞碾压,致使董×当场死亡。

对上述事实,公诉机关提供相应的物证、书某、被害人陈述、证某证某及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鉴定结论、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等证某,认定被告人董某由于疏忽大意,驾驶多功能拖拉机过程中碰撞碾压行人董×,致使董×当场死亡,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三条之规定,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应受刑罚处罚。提请依法判处。

被告人董某对公诉机关指控其犯过失致人死亡罪的罪名和犯罪事实没有异议,其认罪。

经审理查明,2010年9月7日12时许,被告人董某驾驶一辆车牌号码为桂08-x的多功能拖拉机从覃塘区X村中,在途经黄练镇大董某学西北角围墙外水泥路转弯处时,由于不注意查看路况,不慎将在路边步行上学的小学生董×碰撞碾压,致使董×当场死亡。

另查明,案发后,被害人父母董××、巫××向本院提起民事诉讼,本院于2010年11月22日作出(2010)覃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被害人父母董××、巫××已分别收到被告人董某和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贵港市分公司赔偿的人民币4405元和x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董某在开庭过程中没有异议,并有到案经过、户籍证某、证某、情况说明、机动车驾驶证(复印件)、拖拉机行驶证(复印件)、(2010)覃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被害人父母董××、巫××的陈述,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现场照片,鉴定结论等证某予以证某,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董某由于疏忽大意,驾驶多功能拖拉机过程中碰撞碾压行人董×,致使董×当场死亡,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应受刑罚处罚。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董某犯过失致人死亡罪,证某确实、充分,罪名成立,予以支持。到案后被告人董某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认罪态度较好,并按(2010)覃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某行了义务,有悔罪表现,可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一条、第四十七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董某犯过失致人死亡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之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从2010年11月26日起到2011年7月25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某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贵港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某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五份。

审判员胡献

二0一一年一月二十八日

书某员梁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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