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劲旭公司。
被告中顺公司。
案由:买卖合同纠纷。
原告诉称:双方于2009年10月5日签订钢材购销合同,此后,原告向被告供应钢材计价款1,016,472.98元,但被告未支付欠款。据此,请求法院判令被告:1、支付上述欠款;2、支付利息30,494.20元;3、支付补偿款61,750元。
被告表示欠款属实,并愿意协商解决。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中顺公司应支付原告劲旭公司价款人民币1,016,472.98元,定于2010年3月2日之前支付222,320元,于同年5月底前支付余款794,152.98元;
二、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7,389元,财产保全费人民币5,000元,合计12,389元(已由原告预交),由被告中顺公司负担,应于2010年3月2日前直接支付给原告;
三、如被告中顺公司未按期履行上述第一项、第二项付款义务,则应支付原告劲旭公司违约金人民币20,000元,并支付自欠款之日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银行同期贷款利率二倍的未付款项的利息,且原告有权就被告剩余款项一并向法院申请执行;
四、原告劲旭公司同意本调解书生效后,解除对被告中顺公司的财产保全措施;
五、原告劲旭公司自愿放弃其余诉讼请求。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字或捺印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员施秀文
书记员杨健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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