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覃某滥伐林木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贵港市覃塘区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贵港市X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覃某甲。因涉嫌犯滥伐林木罪,于2011年2月19日被刑事拘留,同年3月1日取保候审。

被告人覃某乙。因涉嫌犯滥伐林木罪,于2011年2月19日被刑事拘留,同年3月1日取保候审。

贵港市X区人民检察院以覃某刑诉[2011]X号起诉书某控被告人覃某甲、覃某乙犯滥伐林木罪,于2011年3月1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月1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被告人覃某甲、覃某乙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贵港市X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1年2月9日至14日,被告人覃某甲、覃某乙未经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擅自砍伐其承包种植在贵港市X镇三六水库“六西山”(地名)的桉树,所砍伐的巨尾桉蓄积量为28立方米,出材量为22立方米。

对上述事实,公诉机关提供相应的物证、书某、证某证某及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鉴定结论、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等证某,认定被告人覃某甲、覃某乙违反森林法的规定,未经林业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并核发采伐许可证,滥伐林木,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某百四十五条之规定,构成滥伐林木罪,应受刑罚处罚。提请依法判处。

被告人覃某甲、覃某乙对公诉机关指控其犯滥伐林木罪的罪名和犯罪事实没有异议,其认罪。

经审理查明,2011年1月份,被告人覃某乙向被告人覃某甲提出砍伐两人承包种植的巨尾桉,被告人覃某甲予以同意。2011年2月7日至14日,两被告人在未经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未取得林木采伐许可证某情况下,砍伐种植在贵港市X镇三六水库“六西山”(地名)的巨尾桉。所砍伐的巨尾桉蓄积量为28立方米,出材量为22立方米。

上述事实,被告人覃某甲、覃某乙在开庭过程中没有异议,并有书某到案经过、户籍证某、证某、合同书、扣押物品、文件清单、提取笔录、磅码单、指认现场照片,证某覃某勤、覃某、覃某×、覃某兰的证某,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现场照片,鉴定结论等证某予以证某,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覃某甲、覃某乙违反森林法的规定,在未经林业行政部门批准并核发林木采伐许可证某情况下,滥伐林木,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滥伐林木罪,应受刑罚处罚。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覃某甲、覃某乙犯滥伐林木罪,证某确实、充分,罪名成立,予以支持。两被告人在共同犯罪中均起主要和积极作用,是主犯,应按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到案后两被告人能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认罪态度较好,可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某百四十五条第某款、第某十五条第某款、第某十六条第某款、第某、第某十一条、第某十七条、第某十二条、第某十三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覃某甲犯滥伐林木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之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扣除先行羁押10天,即从2011年3月28日起到2011年9月17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缴纳,逾期不缴纳,强制缴纳)。

二、被告人覃某乙犯滥伐林木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之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扣除先行羁押10天,即从2011年3月28日起到2011年9月17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缴纳,逾期不缴纳,强制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某第某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贵港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某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五份。

审判员胡献

二0一一年三月二十五日

书某员梁品

附适用法律情况: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1、第某百四十五条第某款:违反森林法的规定,滥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数量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2、第某十五条第某款: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

3、第某十六条第某款: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

第某:对于第某款规定以外的主犯,应当按其所参与的或者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

4、第某十一条:对于犯罪分子决定刑罚的时候,应当根据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本法的有关规定判处。

5、第某十七条:有期徒刑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

6、第某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

7、第某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如果由于遭受不能抗拒的灾祸缴纳确实有困难的,可以酌情减少或者免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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