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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州电器厂诉蓝蜘蛛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

原告常州电器厂。

被告蓝蜘蛛公司。

案由:买卖合同纠纷。

原告诉称:2009年8月19日,原、被告签订付款协议,被告确认结欠原告货款12万元。协议签订后,被告仅支付58,500元,尚余61,500元未付。据此,请求法院判令被告支付该欠款及利息272元。

被告表示欠款属实,并愿意协商解决。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蓝蜘蛛公司应支付原告常州电器厂价款人民币61,500元,定于2010年2月底前支付21,500元,于同年3月至6月底前每月各支付10,000元;

二、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672元,财产保全费人民币660元,合计1,332元(已由原告预交),由被告蓝蜘蛛公司负担,于2010年2月底前直接支付给原告;

三、如被告蓝蜘蛛公司未按期履行上述第一项、第二项付款义务,原告常州电器厂则有权就被告剩余款项一并向法院申请执行。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字或捺印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员施秀文

书记员杨健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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