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赵某,男,19岁。因涉嫌犯贩卖毒品罪于2009年12月16日被郑州市公安局金水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22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郑州市第一看守所。
被告人周某某,男,26岁。因涉嫌犯贩卖毒品罪于2009年12月16日被郑州市公安局金水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22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郑州市第一看守所。
辩护人翟某某、肖某乙,河南国银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蒿某某,男,28岁。因涉嫌犯贩卖毒品罪于2009年12月16日被郑州市公安局金水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22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郑州市第一看守所。
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检察院以郑金检刑诉(2009)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赵某、周某某、蒿某某犯贩卖毒品罪,于2009年12月2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并建议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因有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情形,于2009年12月29日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在本院审理过程中,本院发现没有管辖权,依法报请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0年2月2日依法指定本院管辖。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检察院代理检察员储昭节,被告人赵某、周某某、蒿某某及辩护人翟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09年12月10日左右,被告人周某某到郑州与王×波电话商量,以100元30片的价格出售麻古、1克1000元的价格向王×波出售冰毒。2009年12月15日被告人周某某、蒿某某从被告人赵某处购买毒品后到开封市景福大酒店的上岛咖啡厅与王×波进行毒品交易,被民警抓获,当场从王×波身上提取64粒红色小药片,四包白色晶体。经鉴定,64粒红色小药片均含有甲基苯丙胺成分,重5.60克;四包白色晶体,均含有甲基苯丙胺成分,重1.38克。
在被告人蒿某某的配合下,公安机关将被告人赵某抓获。
上述事实,被告人赵某、周某某、蒿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王×波证言,扣押物品清单,毒资及毒品照片,理化检验鉴定报告及到案经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周某某、蒿某某非法贩卖毒品,其行为均已构成贩卖毒品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赵某、周某某、蒿某犯贩卖毒品罪罪名成立。
关于辩护人提出被告人周某某系初犯,有悔罪表现,请求对其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经查属实,予以支持。
被告人蒿某某到案后,协助司法机关抓捕同案犯,有立功表现,可从轻处罚。被告人赵某、蒿某某、周某某能自愿认罪,均可酌情予以从轻处罚。
根据三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一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八第一款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赵某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
(刑期从判决生效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09年12月16日起至2012年6月15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二十日内缴纳)。
被告人周某某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
(刑期从判决生效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09年12月16日起至2012年6月15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二十日内缴纳)。
被告人蒿某某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刑期从判决生效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09年12月16日起至2011年12月15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二十日内缴纳)。
二、涉案毒品(现被郑州市公安局金水分局扣押)依法予以没收。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许二虎
代理审判员周某真
人民陪审员韩汝清
二O一O年三月四日
书记员张蕊
==========================================================================================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