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曹某
被告上海某投资有限公司
本院于2009年9月14日立案受理了原告曹某诉被告上海某投资有限公司经济补偿金纠纷、社会保险纠纷一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陈曰良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曹某诉至本院,要求被告支付2009年4月1日至13日工资643元、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1100元,为原告补缴2008年10月14日至2009年4月13日综合保险费。
经审理查明,原告系本市外来从业人员。2008年10月14日,原告进被告单位工作,双方签订期限自2008年10月14日至2009年10月13日的促销员待遇事项合同附件,约定原告月工资1100元。2009年4月,上海某超市有限公司致函被告,要求被告于2009年4月15日前办理退货清场手续,为此,被告解除了与原告的上述合同。原告在被告单位工作期间,被告未为原告缴纳综合保险费。2009年7月21日,被告委托银行发放原告2009年4月份工资643元。2009年7月14日,原告向上海市嘉定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被告支付2009年4月1日至13日工资643元、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1100元,为原告补缴2008年10月14日至2009年4月13日综合保险费。该会以嘉劳仲(2009)办字第X号劳动争议案立案受理。截止2009年9月14日,该案未审结,也未办理中止、中断审理手续。同月14日,原告诉至本院。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人民法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上海某投资有限公司应于2009年11月20日前支付原告曹某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人民币1000元;
二、被告上海某投资有限公司应于2009年11月20日前为原告曹某补缴2008年10月至2009年4月间上海市外来从业人员综合保险费计人民币1548.30元;
二、双方无其他纠葛。
本案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曹某自愿负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字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员陈曰良
书记员曹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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