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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黄某丁犯故意杀人罪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怀化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湖南省怀化市人民检察院。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舒某甲(曾用名舒X),男,汉族,X年X月X日出生于(略),初中文化,农民,住(略)。系被害人舒某戊长子。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舒某乙(曾用名舒X),男,汉族,X年X月X日出生于(略),初中文化,农民,住(略)。系被害人舒某戊次子。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舒某丙(曾用名舒X),男,汉族,X年X月X日出生于(略),初中文化,农民,住(略)。系被害人舒某戊三子。

共同诉讼代理人向某湘,湖南宏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黄某丁(外号“X”),男,X年X月X日出生于(略),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略)。因涉嫌故意杀人罪于2010年9月2日被(略)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故意伤害罪,同年9月16日被逮捕。现押(略)看守所。

指定辩护人韩喜斌,怀化市法律援助中心律师。

湖南省怀化市人民检察院以湘怀检刑诉[2010]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黄某丁犯故意杀人罪,于2011年1月6日向某院提起公诉。在诉讼过程中,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舒某甲、舒某乙、舒某丙向某院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合并进行了审理。湖南省怀化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舒某国出庭支持公诉,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舒某甲、舒某乙、舒某丙及其共同诉讼代理人向某湘,被告人黄某丁及指定辩护人韩喜斌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湖南省怀化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0年1月30日上午,被告人黄某丁在(略)X组其父亲黄某坤家杀猪,舒某戊应黄某坤的邀请也在黄某丁杀猪时给其帮忙。杀完猪后,黄某坤、毛爱华夫妇邀请黄某丁、舒某戊等人吃中饭,黄某丁、舒某戊等人从当日14时起一起喝酒到16时许,黄某丁要求舒某戊继续喝酒和吃肉遭到其拒绝后,双方发生口角。黄某丁走出屋外拿起一根木棒要殴打舒某戊,毛爱华见状将黄某丁手中的木棒拿下。黄某丁遂从其杀猪工具的竹篮里拿起一把杀猪尖刀,毛爱华见状立即上前夺刀,其右手食指被刀划伤后松手。黄某丁随即持该杀猪尖刀朝刚好从屋内走出来的舒某戊右胸部猛捅一刀,尔后逃离现场。舒某戊因被杀猪尖刀刺击右胸导致右胸开放性某伤、右肺破裂、大出血而当场死亡。2010年9月1日,被告人黄某丁在(略)X村被公安机关抓获。

公诉机关针对上述事实提供了相关证据予以证明。该院认为被告人黄某丁的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特提请依法判处。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舒某甲、舒某乙、舒某丙要求判令被告人黄某丁赔偿死亡赔偿金x元。

庭审过程中,被告人黄某丁对指控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但辩解自己并不是故意要杀死被害人;指定辩护人提出“黄某丁的行为应定为故意伤害罪,且其家属代为赔偿了部分经济损失,请求对其从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2010年1月30日上午,被告人黄某丁按其父黄某坤的邀约在黄某坤家帮杀年猪。期间,黄某坤还找来了同村X村民舒某戊帮忙打下手。杀完猪后,黄某坤、毛爱华夫妇留黄某丁、舒某戊及村民黄某己、来给黄某丁还钱的向某某等多人一起在其中堂屋里吃中饭。下午4点钟左右时,与黄某坤、黄某己仍在一起喝酒的黄某丁、舒某戊因谈论各自吃肥肉、喝酒及打架之类的本事吵了起来。黄某丁走出屋外拿起一根木棒要打舒某戊。在厨房做事的毛爱华见状抢走黄某丁手中的木棒后,黄某丁又从其放在屋外阶沿上装杀猪工具用的竹篮里拿起一把杀猪尖刀,毛爱华见状又上前去夺刀,但因右手食指被刀划伤而松了手。黄某丁随即持该杀猪尖刀朝刚好从屋内走出到晒谷坪上的舒某戊右胸部猛捅一刀,拔刀后逃离现场。舒某戊则当场倒地身亡。2010年9月1日下午6时许藏匿于(略)X村一带的黄某丁被(略)公安局的办案人员抓获。

另查明:案发后,经祖市X镇人民政府主持,在(略)花桥派出所及双方所在的灶溪村委会的见证下,被告人黄某丁的家属支付给被害人家属现金x元的作死者安葬费。被害人舒某戊出生于X年X月X日,系农业家庭户口,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身损害赔偿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等相关法律的规定,黄某丁的犯罪行为另给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舒某甲、舒某乙及舒某丙造成死者死亡赔偿金x元(=4910元/年×20年)。

上述事实,有下列经庭审质证并查证属实的证据证明:

1、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平面示意图及经被告人黄某丁在庭审中辨认确认的照片:证明案发中心现场位于(略)X组黄某坤家门前的晒谷坪。

2、(略)公安局出具的(溆)公(刑)鉴(法)字[2010]X号法医学尸体检验结论:死者舒某戊左颧部有两处0.6×0.4cm2表皮剥脱;右胸3、4肋间距离正中线3cm处有10.0×3.0cm2纵形创口,上角钝,下角锐,边缘整齐,深达右胸腔,解剖见右3、4肋软骨断裂,右胸腔内有淤血及淤血块约x,右肺中叶前缘有9.0×3.0cm2纵形整齐创口深达肺门;双手附有血迹。系被他人使用单面刃刺器(杀猪刀)刺击右胸开放性某伤、右肺破裂、大出血死亡。属他杀。

3、证人毛爱华(黄某丁后母)的证言:2010年1月30日,黄某坤邀黄某丁、舒某戊帮忙杀完猪后留黄某丁、舒某戊在内的几个人一起在家吃饭。一起吃饭的几个妇女相继回家后,黄某丁、黄某坤、黄某己、舒某戊四人继续在喝酒,我某出来到厨房里做事。后来黄某丁要舒某戊再喝一碗酒,舒某戊说喝不下了,黄某丁又说你不喝酒,我某每个人再吃一碗菜。舒某戊又说我某也吃不下了,我某认我某了。接着黄某丁就到外面阶沿上拿起一根杂木棒准备去打舒某戊,我某上前将木棒抢了并劝说:打不得架。这时舒某戊在吃饭的屋子里骂了一句:日你老母亲。黄某丁讲:你骂我某母亲,我某对不起你。跟着就到放在卧室外阶沿上的盛杀猪工具的竹篮子里拿了一把杀猪刀,我某上去抢杀猪刀,但因右手食指被划伤了便松了手。这时舒某戊正好从吃饭的那间屋子里出来走到了晒谷坪上,黄某丁拿杀猪刀上前朝舒某戊胸部捅了一刀,之后拔刀往他自己家跑了。

4、证人黄某坤(黄某丁之父)的证言:2010年1月30日早上7点多种,我某子黄某丁从他自己家带着全套杀猪工具到我某来给我某年猪。上午八九点钟,我某邀了本村X组的舒某戊过来帮忙。杀完猪后,我某黄某丁、舒某戊在内的几个人一起在中堂屋吃饭、喝酒。到下午三点左右,一起吃饭的几个妇女先后回去了,只剩下我、黄某丁、舒某戊、黄某己四个人还在一起喝酒,我某人毛爱华在厨房里做事。过一阵后,舒某戊称自己喝不得了,黄某丁硬要他继续喝,但舒某戊不愿意。为此二人吵起来了,黄某丁就站起来叫舒某戊出去。于是他们二人就从屋里出去了,我某黄某己都认为他们二人是闹着玩的,便没跟出去。一会我某子毛爱华从外面跑进中堂屋来,说黄某丁把舒某戊杀了,她自己手也在去抢黄某丁的刀时被划伤。我某了之后即出到屋外,看见舒某戊已仰面躺在屋前的晒谷坪上,已讲不出话来。他身旁的地面上滴溅得一路血,而黄某丁已不见了,他拿来的杀猪刀也不见了。当我某着舒某戊的名字走到他跟前,发现舒某戊上腹部有一处刀捅的口子,血都不流了,肝脏也露出到伤口边上,人已经死了。

5、证人黄某己的证言:2010年1月30日下午,我某村X组的黄某坤的儿子黄某丁在黄某坤家帮忙杀了年猪。之后,我某黄某丁及其家人在一起吃饭。期间,我某都喝了米酒,黄某丁当时喝了一碗米酒大约有半斤,我某村的舒某戊大约也喝了半斤酒,之后,黄某丁与舒某戊二人不知为何吵了起来,二人还先离席了。他们俩离席大约几分钟后。我某出黄某坤家时,发现舒某戊躺在黄某坤家中堂屋门前的晒谷坪中间,舒某戊胸口被刺了一刀,因我某己喝多了酒,到底发生了什么事当时并不清楚,我某前扶着舒某戊并问是怎么回事时,舒某戊已经说不出话来了,只知道挥挥手。我某舒某戊不行了就忙去叫人,后来舒某戊就死了。

6、证人朱满庆(黄某丁妻子)的证言:2010年1月30日下午4点多钟。我某个人在楼上掰玉米,就看到黄某丁气呼呼的回到家门口,用东西在撬大门上的挂锁,我某楼上下来问他怎么了。黄某丁当时连话都讲不清了,说事情不好了,他把舒某戊捅了一刀。并要我某家里好好带着三个小孩,说他不会回来了。而且还说他有一件外套在爹爹家里,里面有1400元钱,叫我某取回来。之后,黄某丁从卧室里另拿了一件外套穿在身上并往屋后跑了。我某即跑往我某爹家里找黄某丁的外套拿钱时,看到舒某戊躺在爹爹屋门前的晒谷坪上,胸口上有血,我某爹黄某说舒某戊已经死了。

7、证人向某某的证言:2010年1月X号,黄某丁打电话要我某欠他的1400元牛钱还给他。于是我某二天吃完早饭就去他家送钱,当时黄某丁到他父亲黄某坤家里杀年猪去了。于是我某到黄某坤家里把钱还给了黄某丁。在黄某坤的邀请下我某下同黄某丁等人一起吃了饭。吃完饭后我某先回了家,没有多久就听说舒某戊跟黄某丁喝酒时发生了争吵,黄某丁把舒某戊杀死在黄某坤家门口的晒谷坪上。

8、抓获经过:(略)公安机关的办案人员根据群众反映的线索在黄某丁可能出现的(略)X乡一带走访、摸排时,将藏匿于该乡X村民家中的黄某丁抓获。

9、搜索笔录:2010年9月1日被告人黄某丁归案后供述自己行凶后将杀猪尖刀丢在黄某坤屋门前的溪坑里。2010年9月3日,办案人员对黄某坤屋前的水渠及周边进行搜索,但未发现杀猪尖刀。

10、善后处理协议:2010年2月1日,经祖市X镇人民政府主持,在(略)花桥派出所及双方所在的灶溪村委会的见证下,被告人黄某丁的家属支付给被害人家属现金x元的作死者安葬费。

11、证人黄某庚的证言:因2010年1月30日吃晚饭时黄某丁把他们同村的舒某戊杀了,为此我某了一万多元钱给他们家用于赔给舒某戊的家里。

12、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舒某甲、舒某乙、舒某丙及被害人舒某戊、被告人黄某丁的户籍资料在卷,分别证明个人的身份信息。

13、被告人黄某丁的供述及辩解:2010年1月30日上午十点多我某我某黄某坤家里杀年猪时,本村X组的舒某戊也一起在帮忙。猪整理完的时候,我某妹妹黄某庚正好带着她的四叔母来了,黄某庚就跟我某妈一起到厨房煮饭、炒菜,之后我某子朱满庆的嫂嫂及一邻居也来,我某将路X村X村民黄某己喊了进屋。中午十二点多,大家一起在我某家堂屋里吃饭。下午一点多时,除了我、我某、舒某戊、黄某己四个人外,其他不喝酒的人都离席回家了,我某妈也到厨房做事去了。我某四人继续喝酒,一直吃到下午三点多。我某舒某戊因比吃肥肉、喝酒及打架之类的本事吵了起来。最后我某舒某戊说:“有本事出去打一架。”舒某戊说:“去就去。”我某两个就从堂屋走出去,走到我某屋外的晒谷坪里。舒某戊从地上抓起一块石头朝我某掷过来打在我某上。我某愤不过,顺手拿起我某在父亲屋门前屋檐下面篮子里的杀猪刀追上朝舒某戊右上腹部捅去,刀子进去五六寸深。我某刀拔出来时,鲜血从舒某戊的衣服里渗了出来。当时我某妈看到我某杀猪刀捅舒某戊,我某妈说:“搞不得!”并冲过来挡我,她的手还被我某刀子划出了血。我某父亲黄某坤家里逃跑的时候就把杀人的刀丢到了父亲家门口的溪坑里。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丁因逞强好胜与他人发生口角后,持锐器捅刺他人身体要害部位,致一人当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且属罪行严重的犯罪分子,论罪当处以极刑。黄某丁应对自己的犯罪行为给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承担赔偿责任。被告人黄某丁辩解自己并不是故意要杀死被害人;指定辩护人提出“黄某丁的行为应定为故意伤害罪”,经查,黄某丁作为杀猪多年的屠夫,应当明知其持杀猪刀捅刺他人胸部可能造成的后果,且黄某丁行凶后并没有采取过任何救治措施,被害人亦在被捅刺后当场死亡,其行为符合我某刑法规定的故意杀人罪的构成要件,故黄某丁的辩解及指定辩护人的该辩护观点不能成立,不予采纳。考虑本案因农村生活矛盾、纠纷引起及案发后被告人家属赔偿了被害人家部分经济损失等具体情况,可对被告人黄某丁判处死刑但不必立即执行,指定辩护人提出黄某丁的家属代为赔偿了部分经济损失,请求对其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予以采纳。据此,根据被告人黄某丁的犯罪事实、性某、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三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九条及《最高人民法院》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黄某丁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二、被告人黄某丁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舒某甲、舒某乙、舒某丙死者死亡赔偿金x元。(限本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付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某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郑步鸿

审判员姚健

代理审判员田芳

二0一一年二月十八日

书记员向某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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