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0)虹执字第X号
申请执行人刁××。
被执行人上海隆茂国际酒店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曹某某,董事。
被执行人上海福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曹某某,总经理。
原告刁××与被告上海隆茂国际酒店有限公司、上海福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二OO九年十二月二十一日作出的(2009)虹民三(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刁××于2010年2月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义务人上海隆茂国际酒店有限公司、上海福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办理房屋交接手续,并要求给付172,843元及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执行过程中,我院查封了被执行人上海福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位于本市X路××号内的房地产及上海隆茂国际酒店有限公司所有的设备等,现正处于评估、拍卖阶段,资产尚未变现。另关于房屋交接问题,因拍卖方案尚未确定,故暂缓执行。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应向申请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执行中,被执行人名下位于欧阳路××号华美达大酒店进入评估、拍卖阶段,资产尚未变现。另关于房屋交接问题,因拍卖方案尚未确定,故暂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作出的(2009)虹民三(民)初字第1960民事判决所产生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林彬
审判员林军
代理审判员惠力
二○一○年二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史晓捷
附:相关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三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
……
(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
审判长林军
审判员林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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