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上海某房地产经纪事务所,住所地(略)。
投资人管某。
委托代理人张某,男,X年X月X日生,汉族,住(略)。
被告王某,男,X年X月X日生,汉族,住(略)。
被告秦某,女,X年X月X日生,汉族,住(略)。
委托代理人朱某,男,X年X月X日生,汉族,住(略)。
被告王某,女,X年X月X日生,汉族,住(略)。
法定代理人王某,男,X年X月X日生,汉族,住(略)。
本院于2010年1月7日立案受理了原告上海某房地产经纪事务所诉被告王某、秦某、王某居间合同纠纷一案,并依法由代理审判员张利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
原告起诉要求三被告支付违约金19,300元。后原告变更诉请,要求三被告支付居间必要费用6,000元。
本案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王某、秦某、王某于2010年2月22日前支付原告上海某房地产经纪事务所居间必要费用1,800元;
二、双方无其他争议;
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上海某房地产经纪事务所负担(已付)。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的内容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员张利
书记员沈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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