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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陆某甲犯故意杀人罪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怀化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湖南省怀化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陆某甲,男,X年X月X日出生于(略),苗族,小学文化,农民,住(略)。因涉嫌故意杀人犯罪,于2010年12月30日被刑事拘留,2011年1月11日被逮捕。现押于靖州县看守所。

指定辩护人杨晟坚,湖南正清律师事务所律师。

湖南省怀化市人民检察院以湘怀检刑诉[2011]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陆某甲犯故意杀人罪,于二0一一年五月十七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合并审理。湖南省怀化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陈伟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陆某甲及其指定辩护人杨晟坚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湖南省怀化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陆某甲与陆某甲齐系父子关系。2009年,陆某甲齐外出打工回家后精神异常。2010年4月,陆某甲齐经治疗回家后病情有所好转,但不久精神病又再次发作。陆某甲齐发病后多次辱骂和殴打陆某甲,并扬言要将村子烧毁。2010年12月30日10时许,陆某甲齐在家中持板凳等物殴打陆某甲,陆某甲从堂屋里拿了一把锄头追打陆某甲齐,陆某甲齐见状跑出家门,陆某甲持锄头追赶,在追赶数百米后未能追上陆某甲齐,便掉头往回走,陆某甲齐随即也掉头跟在陆某甲后面,并声称要杀陆某甲。陆某甲心生恐惧,便想先下手,于是躲在自家附近的猪圈旁,当陆某甲齐走到其身旁时,陆某甲持锄头朝陆某甲齐的头部猛锄数下,将陆某甲齐打倒在地,随后又持锄头朝其头部猛锄数下,致陆某甲齐机械性颅脑损伤死亡。作案后,陆某甲返回家中。同村村民陆某乙得知陆某甲将陆某甲齐打死的消息后来到陆某甲家,在看见陆某甲齐躺在陆某甲家附近的草丛里,头部、衣服均是血迹的情况后,随即打电话报警。公安民警接警后赶至陆某甲家中将其控制并带回公安机关调查。

针对上述事实,公诉机关提供了相应的证据予以证实。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陆某甲因家庭矛盾非法剥夺他人生命,致一人死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杀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一条之规定,特提请依法判处。

被告人陆某甲辩称:“其是防卫过当或过失,不是故意杀人”指定辩护人杨晟坚的辩护意见是:“被告人无前科,系初犯;被害人系其患有精神病的儿子,且归案后认罪态度好,具有悔罪表现,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本案被害人具有重大过错,使被告人在防卫过程中致被害人死亡,请求减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陆某甲与陆某甲齐系父子关系。2009年,陆某甲齐外出打工回家后精神异常。2010年4月,陆某甲齐在怀化市第四人民医院治疗回家后病情有所好转,但不久精神病又再次发作。陆某甲齐发病后多次辱骂和殴打陆某甲,并扬言要将村子烧毁。2010年12月30日10时许,陆某甲齐在家中持板凳等物殴打陆某甲,陆某甲从堂屋里拿了一把锄头追打陆某甲齐,陆某甲齐见状跑出家门,陆某甲持锄头追赶,在追赶数百米后未能追上陆某甲齐,便掉头往回走,陆某甲齐随即也掉头跟在陆某甲后面,并声称要杀陆某甲。陆某甲心生恐惧,便想先下手,于是躲在自家附近的猪圈旁,当陆某甲齐走到其身旁时,陆某甲持锄头朝陆某甲齐的头部猛锄数下,将陆某甲齐打倒在地,随后又持锄头朝其头部猛锄数下,致陆某甲齐机械性颅脑损伤死亡。作案后,陆某甲返回家中。同村村民陆某乙得知陆某甲将陆某甲齐打死的消息后来到陆某甲家并得到陆某甲的确认后,在看见陆某甲齐躺在陆某甲家附近的草丛里,头部、衣服均是血迹的情况后,随即打电话报警。公安民警接警后赶至陆某甲家中将其控制并带回公安机关调查,陆某甲如实供述了其主要犯罪事实。

上述事实有下列经过庭审质证并且查证属实的证据证明:

1、靖州苗族侗族自治县公安局(靖)公(刑)鉴(尸)[2010]x号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书及尸检照片证明,被害人陆某甲齐系他人用锐器类工具直接作用,造成机械性颅脑损伤死亡,属他杀。尸检照片经被告人陆某甲辨认确认死者系其儿子陆某甲齐。

2、怀化市公安局(怀)公(刑)鉴(法物)字[2011]X号法医物证鉴定书证明,案发现场提取的锄头上检测出被害人陆某甲齐的血迹。

3、靖州苗族侗族自治县公安局出具的靖公(刑)勘[2011]X号现场勘验检查工作记录、现场勘验检查提取痕迹物证表、现场方位图及照片证明,案发现场位于靖州县X组陆某甲家中,在离陆某甲家16米远的地方发现一具男性尸体,尸体蜷缩在草丛中,尸体距离陆某甲牛圈7.2米,头部有血痕,在离陆某甲家往西5.7米处发现一把带血的锄头。从现场尸体的血泊中提取了血迹,直接提取了锄头。

4、证人陆某乙的证言证明,2010年12月30日上午10点多钟,他从他们团里中间那条路经过,听见团里的小把戏讲打死人啦,他就问在哪里团里的人讲在陆某甲屋旁边,他就走到陆某甲家旁边,看到陆某甲的儿子陆某甲齐躲在陆某甲家旁边的草丛里,脑壳和衣服上都是血,看到陆某甲齐已经被打死了,陆某甲站在一旁,没作声,他就用手机拨打了110报警。他报警时站在陆某甲隔壁陆某丁家门口,陆某甲没有看到他报警,因为两家之间不在一条直线上。

还证明,陆某甲齐已经癫了一年多,还到怀化精神病院治疗过,在团里不仅打自己的父亲,还打团里的小把戏,并且多次扬言要把团里的屋烧了,陆某甲齐把自己家里能够卖的东西全部卖了,并且多次讲要和父亲分某、分某、分某,脱离父子关系。

5、证人陆某丙的证言证明,陆某甲齐患有精神病,2010年上半年铺口乡政府还出钱送到怀化精神病院治疗过,回来好了一段时间,后又犯病。经常找父亲吵闹,打父亲。

6、证人陆某丁的证言证明,陆某甲齐是个精神病患者,2006年外出打工,2009年回家时已变成精神病了。在2010年3月份,村X乡政府还送他到怀化第四人民医院治疗了两个月,后来病情有所好转,7月份他出去打工,9月份回来时又发病了。陆某甲齐平时在家经常和自己父亲陆某甲打架,陆某甲被打伤多次,还经常扬言要烧团寨,要杀几个人做底。

还证明,陆某甲齐在之前10天前还把他大门槛用柴刀砍了蛮大一个印子,他问陆某甲齐为什么砍,陆某甲齐没有作声,只承认错了。在一个月前,陆某甲齐和陆某甲发生争执,陆某甲齐用菜刀砍自己父亲,菜刀砍到了板壁上,陆某甲还喊他去看了现场,并问他怎么办,他告诉陆某甲只有躲,陆某甲有时还不敢在家里睡觉,怕陆某甲齐找麻烦。

7、靖州苗族侗族自治县公安局出具的扣押物品、文件清单证明:2010年12月30日,靖州县公安局民警在见证人陆某乙的见证下,扣押了被告人陆某甲作案时所用的锄头一把。

8、物证,由公安机关从案发现场提取的锄头一把,经被告人陆某甲当庭辨认出该锄头系其用来杀死陆某甲齐的作案工具。

9、靖州苗族侗族自治县公安局出具的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抓获经过、侦破报告书证明,2010年12月30日11时许,靖州县公安局接群众报警称该县X组有一人被锄头挖死。接警后,靖州县公安局刑侦大队民警赶到现场,将被告人陆某甲控制。经讯问,陆某甲对其用锄头挖死其儿子陆某甲齐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10、湖南省怀化市第四人民医院诊断证明书、精神科出院、入院记录证明,2010年4月2日,被害人陆某甲齐被怀化市第四人民医院医师诊断患有精神分某症。

11、户籍证明,被告人陆某甲与的身份情况。

12、被告人陆某甲对其用锄头挖死陆某甲齐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本院认为,被害人陆某甲齐虽系精神分某症患者,多次威胁并殴打其父亲即被告人陆某甲,并影响当地村民的生产生活,但陆某甲未能采取正确处理方法,持锄头非法剥夺陆某甲齐生命,致陆某甲齐死亡,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陆某甲的罪名成立。考虑到陆某甲在陆某甲齐患病时其无法控制,迫于无奈杀死陆某甲齐的情节,可以认定陆某甲的犯罪情节较轻、主观恶性不深、社会危害不大,可以从轻处罚。陆某甲提出:“其是防卫过当或过失,不是故意杀人”的辩解,经查,陆某甲躲在自家附近的猪圈旁,在陆某甲齐未发觉的情况下,将陆某甲齐打倒在地且致死的行为,不具有正当防卫的前提条件,亦不存在过失的情节,应定性为故意杀人罪,该辩解理由与事实不符,本院不予采纳。其指定辩护人杨晟坚提出:“被告人无前科,系初犯;被害人系其患有精神病的儿子,且归案后认罪态度好,具有悔罪表现,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请求减轻处罚。”的辩护意见和理由,经查证属实,本院予以支持。指定辩护人杨晟坚提出的“本案被害人具有重大过错”的理由,经查,被害人陆某甲齐系精神病患者,陆某甲系其法定监护人,陆某甲齐作出不当行为时,陆某甲应尽到合理、足够的看管、监护义务,陆某甲虽迫于无奈将陆某甲齐杀死,但不足以认定在本案案发时陆某甲齐具有重大过错,该辩护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陆某甲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从2010年12月30日起至2020年12月29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杨捷

审判员许云生

人民陪审员杨理宽

二0一一年六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罗雪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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