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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某某、李某某、潘某某职务侵占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陈仓区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宝鸡市陈仓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唐某某,男,现年51岁,X年X月X日出生于(略),汉族,初中文化,农民,2000年猎裰谓θΡ屑率殖獂蛳痴迥炒У恐椴鞘<伦殖x溪镇X村。2009年6月18日因涉嫌贪污罪被宝鸡市陈仓区人民检察院决定取保候审。

辩护人杨某某,陕西炎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李某某,男,现年37岁,X年X月X日出生于(略),汉族,高中文化,农民,2002年1猎裰谓θΡ屑率殖獂蛳痴迥宕嵛骰沃H伦殖x溪镇X村。2009年6月18日因涉嫌贪污罪被宝鸡市陈仓区人民检察院决定取保候审。

辩护人黄某乙、常某某,陕西西虢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潘某某,男,现年49岁,X年X月X日出生于(略),汉族,高中文化,农民,2001年猎裰谓θΡ屑率殖獂蛳痴迥宕嵛峄苹<伦殖x溪镇X村。2009年6月18日因涉嫌贪污罪被宝鸡市陈仓区人民检察院决定取保候审。

宝鸡市陈仓区人民检察院以宝陈检刑诉字(2009)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唐某某、李某某、潘某某犯职务侵占罪,于2009年10月1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宝鸡市陈仓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朱红玲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唐某某、李某某、潘某某及辩护人杨某某、黄某乙、常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宝鸡市陈仓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07年1月1日,陈仓区委、区政府发文对符合一定条件的村干部办理养老保险。2007年10月8日,分别担任某村支书、村主任、村会计的被告人唐某某、李某某、潘某某明知自己不符合条件,私自决定用村集体所有的高新三期征地补偿款3.5万元及个人应得奖励款1万元为三人各办理了1份养老保险,后将4.5万元的保费发票在村委会报账。2009年6月10日三被告人从保险公司退保,并将4.5万元全部退还给村上。三被告人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71条1款的规定,应当以职务侵占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并提供了相关证据,提请本院依法判处。

被告人唐某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无异议。其辩护人以被告人唐某某的行为属于违反政策规定,是民事侵权,不构成犯罪为由进行辩护。

被告人李某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无异议。其辩护人以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李某某构成职务侵占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为由进行辩护。

被告人潘某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无异议,但辩称其行为不构成犯罪。

经审理查明,2007年1月1日,宝鸡市陈仓区委、区政府联合印发《陈仓区X村干部待遇激励保障机制的实施办法》规定各乡镇可对连续或累计任职满10年的现任村党支部书记、村委会主任按照个人、村集体46的比例缴纳保险费,办理养老保险。2007年10月8日,某村党支部书记唐某某、村主任李某某、村会计潘某某明知自己不符合文件规定办理养老保险的条件,私自决定用该村集体所有的高新三期征地补偿款3.5万元及个人应得奖励款1万元为三人各办理了1份养老保险,并将4.5万元的保险费发票在该村村委会报账。2009年6月10日,三被告人从保险公司退保,并将4.5万元全部退还给该村。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供并经当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所证实:

1、被告人唐某某供述,2007年9月底至10月初,中国人寿保险公司陈仓支公司业务员韩让让多次找到村上,对他和村主任、村会计说区上有文件规定可以给他们村干部办理养老保险。文件规定现任的村支书、村主任连任或累计任职10年的可以按照个人、集体46的比例办理养老保险,缴费期限5年,每人每份每年缴费3000元。但是当时他的任职时间只有8年,村主任李某某的任职时间只有5年,村会计潘某某没有任过村X村主任,他们三人都不符合办理养老保险的条件,便答复韩让让不能办理,后在韩让让多次劝说下。他和李某某、潘某某三人商量后,决定给他们三人每人办理1份养老保险。200夏肷臧x溪镇政府因为高新三期征地给他们村委会班子奖励x元,他们一直未处理,后他和李某某、潘某某商量用这x元抵顶个人应当担负的40%保险费即x元,奖金不再单独发放。2007年10月8日由李某某、潘某某从村委会的账户上支取4.5万元交给韩让让,韩给他们三人每人办理1份养老保险。保险公司出具的保险费发票经他和李某某审核签字在村财务上全部报账。办理养老保险的事情他们没有开过两委会,也没有给镇上有关领导请示汇报过。办养老保险的4.窃凉滞⒕x溪镇党委财税所拨付给他们村的高新三期土地征用款。之所以将5年的保险费一次性缴纳,是害怕以后村上经济不好了,没有钱再缴纳保险费。后来他们向保险公司申请退保,并将4.5万元保费全部退还给村上。

2、被告人李某某、潘某某供述的事实经过同被告人唐某某供述。

3、XXX证实,2007年3、4月份,人寿保险公司和陈仓区X组织部联合开会安排村干部办理个人养老保险事宜,当时区X组织部、区财政局联合发文要求对连续或累计任职满10年的现任村支书、村主任,按照个人、村集体4鹊衫山D毡严欤戆隼烁涎@毡Ox溪镇党委确定办理个人养老保险,年缴费3000元,交费期限5年,保费个人每年负担1200元,村集体每年负担180T蟆x溪镇党委对符合条件的村支书、村主任进行了摸底、资格确认,并造了名册,他按照名册为符合条件的村干部办理了人寿养老保险。某村X村干部不在该名册之中,他们不符合条件,但因为他是保险公司的业务员,为多争取业务,再加上当时符合条件的村干部有的经济条件不好,并没有办理保险,他的保险任务也没有完成,他就多次找到村支书唐某某、主任李某某和会计潘某某,多次动员他们三人办理个人养老保险,起初他们说不符合条件,不能办理,他又连续找了多次,直到2007年10月初他们才答应办理养老保险,后他给三人各办理1份养老保险,保费共计4.5万元。保险费按规定不允许1次性缴纳,但分5年缴纳比较麻烦,如遇上经济条件不好,次年缴纳会比较困难,为了省事,又动员他们三人1次性缴纳了5年的保险共计4.5万元。

薄问x溪镇党委书记的XX抵x溪镇是严格按照区上文件经过摸底、资料审批、审查和必要的调查后给符合条件的村干部办理养老保险,对于不符合条件的没有确认资格,也没有上报。不符合条件的村书记、村主任不能办理个人养老保险。

薄问x溪镇镇长的XXX证实,某村支书唐某某,村主任李某某和村会计潘某某在2007年10月份给自己办理个人养老保险的事他不知道,没有人给他汇报过,如果不符合条件,不得私下办理。同时证实某村的唐某某、李某某、潘某禄三人在高新三期征地过程中做了大量工作,2万元奖励款中的50%可用于对他们的奖励,但具体分配办法由村上决定,镇上不予干涉。

薄问x溪镇党委副书记的XX抵x溪镇是严格按照区上文件经过摸底、资料审批、审查和必要的调查后给符合条件的村干部办理养老保险,对不符合条件,没有确认资格的,没有上报区组织部。不符合条件的村书记、村主任不能办理个人养老保险。同时还证实某村干部办理保险的事情没有以任何方式向他说过。

7、XX抵保钡谒獂蛳痴煳夜な鞴海鸶丛陌笠戏鹾募宓纱扛觳戆涎@毡南碌耸R此瞻锨纳募笠裕戏鹾募宓纱扛薪诵酌⒌省献罅樯⒉鳌榈蟛罚先巳戏鹾募宓纱扛螅珊x溪镇党委上报区X组织部审批。对于不符合条件的没有确认,也没有上报。

8、XXX、XXX、XXX、XXX、XXX证实,他们是某村两委会委员,他们并不知道本村村支书、村X村会计三人用公款给自己办理个人养老保险的事情,村两委会没有研究过此事。

9、陈仓区委办、政府办发文《陈仓区高新三期征地拆迁工作实施方案》、高新三期统征协议证实,2006年1颍咭赂谌髌卣鸬úで鞴枳拢殖凉滞骶谜擞x溪镇X村X亩土地,双方协议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共计2641.2万元,青苗补偿费总计23.2万元。

10、账务凭证证实,2007年1月2x溪镇X村委会滨河路附着物补偿款5.x万元;1月29日,第二次拨付新滨河南路X%征地款76.x万元,2007年2月12日第三次拨付给某村委会高新三期30%地价款738.88万元,三项征地款共计820.3377万元。

11、奖励办法、收款收据证实,高新三期征地拆迁领导小组办公室印发《高新三期征地拆迁奖励办法》对12月10日前完成征地拆迁任务的村奖励2万元,奖励资金的50%可用于奖励拆迁工作中有功人员。某村X年12月2杖绞x溪镇财政所转账支付的高新三期征地工作奖励款2万元。

12、侦查笔录证实,经侦查人员对某村的帐务进行核查,没有分配发放“高新三期征地工作奖励款”的相关凭证及票据。

13、陈仓区委、区政府《关于建立村干部待遇激励保障机制的实施办法》,区X组织部、财政局关于贯彻《建立村干部待遇激励保障机制的实施办法》的通知规定,各镇可对连任或累计任职满10年的现任村党支部书记、村委会主任,按照个人集体46的比例缴纳保险费,办理国寿个人养老保险,缴费期为5年。

1獂蛳煺戆涎@毡南ǖ姹じ抵x溪镇党委确定了15名村干部符合办理养老保险的条件,随文报区X组织部审批。其中涉及12个村X名村干部,被告人唐某某、李某某及潘某某不在上述人员之列。

15、对账单、某村会计分类账证实,2007年10月8日某村账户上支付出4.5万元征地款用于购买保险。2008年11月20日经唐某某、李某某签字审批,他们三人办理养老保险的4张保险费发票共计4.5万元在村上帐务上报销。

16、保险合同、个人投保单、收款收据,证实唐某某、李某某、潘某某三人分别办理个人养老保险的情况。

17、记帐凭证、收款收据证实,2009年6月10日保险公司业务员韩让让给某村退保4.5万元。

18、涉案款项的情况说明、某村委会3个帐户查询清单证实,2007年2月1x溪镇财政所给某村村委会在农行的账户上转账支付了高新三期30%的土地补偿费及安置补偿费共计x元,2007年3月7日某村村委会将该款中的x元转入其在工行陈仓支行的账户。

19、某村委会会计账本及记帐凭证查询证明证实,2007年2月12日该村收到高新三期首付30%的土地补偿费及安置补偿费共计x元,村委会给五个村X组兑付了土地补偿款共计x元,截至2007年9月26日,该村X村民小组已经兑付完毕,剩余的x元属于村集体土地补偿款。

20、户籍证明信及证明、代表证证实,三名被告人的身份概况。

本院认为,被告人唐某某、李某某、潘某某身为村委会干部,明知自己不符合相关文件规定的关于办理保险的条件,而利用职务便利,擅自将本村集体所有的资金用于为自己购买养老保险,数额较大,其行为均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一款的规定,构成职务侵占罪。公诉机关指控各被告人所犯罪名成立。但是,三名被告人在犯罪以后,又退缴了全部赃款,认罪态度好,有悔罪表现,加之这次为自己办理保险也是出于其已任村干部多年的心理态度,故主观恶性较小,根据以上情形,可认定为三被告人犯罪情节轻微。各辩护人的辩护意见及被告人潘某某的辩解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一款,第二十五条一款,第三十七条之规定,判决:

一、被告人唐某某犯职务侵占罪,免予刑事处罚。

二、被告人李某某犯职务侵占罪,免予刑事处罚。

三、被告人潘某某犯职务侵占罪,免予刑事处罚。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宝鸡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王小兵

审判员景兰芳

人民陪审员任瑞治

二O一0年二月四日

书记员雪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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